蓬安县人民政府“禁三”通告是越权的,违法的!应该禁止这种越权和违法行为!
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上位法依据,那么显而易见,从其法条规定来看,享有法定授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并非是地方政府。以城市政府的通告等方式对市民私有财产进行常态化限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也很可怕。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法条就可以看出,限制交通的措施是临时性的,附有具体的前提条件,它本身并非一条规范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对比“禁三”的行为规范性、对象普遍性及效力普遍持续性,那么我们就能明白,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作为上位法依据,在法理上的脆弱性。
通告的主体应该是蓬安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蓬安县人民政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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