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四页第八行中查明:2015年9月17日、9月22日、12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可实际四次,其中12月113日根本就没有调解。2015年12月13日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府南派出所通知原告下午3点到派出所来进行调解,原告及亲属共5人到了派出所,派出所里只有林可一位警官,更本没有见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全国庆本人。12月16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及其亲属4人来到派出所送材料,偶然碰到了邹明焕警官和嫌疑人在聊天,就喊在调解一次,可所谓的调解就是医药费都不付(以上四次到派出所的情况可以调监控录像)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再一次偏信了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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