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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巴中市大正蓝本小区维修基金和一个被坑的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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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 00:21
向纪委举报!不弄两个下课怎么会让他们收手?

发表于 2016-5-2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生不是人生的。。政府相关人员也脱不了关系。180万那么多钱都干了些什么?抹抹墙?弄弄花草?老子们的血汗钱啊?操 你妈 的 老吃么?政府的人员在哪里?站出来说话?腐败份子些。。。你们可以一手遮天么? 伪造的业主签字就是犯罪。。政府的人员出来说话。。监管部门在那里。。。。。。。。

发表于 2016-5-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贪污犯、敲诈犯犯了法而不自知、真好笑。做人做到那样也够可悲的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 09:13
不是些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4 12:32
:'(

发表于 2016-5-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真是这样,少数人胆子太大了!!!!建议你向巴中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少在这里说空的

发表于 2016-5-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电话:0827—12388
网上举报:http://sichuan.12388.gov.cn/bazhongshi/
来信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 邮编:636000
来访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185号市政中心14-19(巴中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

发表于 2016-5-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释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将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6-5-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可怜了我们这些业主,太信任我们的物业了!看来下次我也得学会维权了!

发表于 2016-5-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小区成立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太黑暗了,为个人谋私利!!!

发表于 2016-5-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要顶到首页!!!

发表于 2016-5-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一个有良心的包工头!!!

发表于 2016-5-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大家都来看看!!!

发表于 2016-5-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严查到底,想当初业委会那几个虾米跳得最高,又是请愿又是游行又是开会,又是找记者,原来是想自己吃一口,根本不是为小区着想,为自己的私利,可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5 12:33
可恨的家伙

发表于 2016-5-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等于自己当官了 谋私立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6 11:20
人渣

发表于 2016-5-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整几个人下课 那要的个球!!!

发表于 2016-5-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毅主任是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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