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山东省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职工,现就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白建国贪污兰山办事处4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职务侵占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所有资产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反映如下:
一、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将40亩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仅是租赁给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使用,而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系国有资产。
1998年5月13日,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与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签订的《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改制合同》中,明确约定:“兰山街道办事处将原厂40亩土地(评估值658万元)使用权收回,并对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实行租赁,每年租金20万元,租期30年。前十年为扶持企业免收,后二十年按季度上交,其中上交国土局土地租金,前十年由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承担,后二十年由兰山街道办事处承担。”
显然,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仅是以有偿租赁的方式将该土地交由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继续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应系国有资产。
二、白建国利用其担任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入其居于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并实际占有、使用、处分。
白建国在明知土地使用权已被兰山街道办事处收回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向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隐瞒了土地使用权已被兰山街道办事处收回的事实,将40亩土地使用权非法登记在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名下后又通过非法手段转入其个人居于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并实际占有、使用、处分。
1、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变更资料中可以看出,白建国申请将土地使用权转入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重要依据是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于2006年11月7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因企业改制。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更名为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但是,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查实,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从未启用过载有“注册科”字样的公章,该证明中载明的公章系白建国伪造的,根本不存在,该证明也系伪造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与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根本不存在更名问题。
2、白建国又于2010年与山东省兰陵县一葛姓开发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书一份,以2000万的价格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一并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均汇入了其控股的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并且,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也已于2012年实际交付完毕。
三、鉴于以上事实,兰山街道办事处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1、《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改制合同》中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是:1998年5月13日至2028年5月13日。兰山街道办事处应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5月13日起至今每年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20万,可是据我们所知,兰山街道办事处至今分文未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且正在持续流失中。
2、兰山街道办事处4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白建国非法获取并以2000万价格转让他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已成事实。
四、白建国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详见第二条第1款)
白建国伙同秦芳(白建国之妻、工会主席)、丁继洋(生产厂长)、王帅(主管会计)、丁庆丽(出纳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参加年度检验,最终导致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28日吊销。与此同时,被控告人白建国又于2006年9月11日伙同秦芳、丁继洋、王帅、丁庆丽共同出资成立了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白建国不但未按照法律程序对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的资产进行清算,而且在未经职工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通过非法途径将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的资产非法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侵占了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集体资产。
五、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正在调查白建国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会依法还我们一个公道。
2016年2月16日我们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递交了【关于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白建国涉嫌职务侵占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控告书】,经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二中队至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和询问白建国查明:
1、 被控告人白建国伪造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印章属实。
2、 被控告人白建国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非法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以2000万的价格一并转让,转让后所得价款均汇入了其控股的临沂永丰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属实。
综上所述,白建国作为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其所作所为已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严重损害了组织形象违反了党的纪律,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职工
附:《临沂市煤矿机械总厂改制合同》等证据照片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