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人民网》司法太黑暗,权大于法...请关注江苏...蹊跷的判决:8年过后,一审法院再下裁定更改二审终审判决“唯一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存根 ” 《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3号终审判刑10年。一审法院无权更改二审终审判决》 现金支票存根,是单位会计记账用的,不能拿到银行去领钱。法院虚构建行“现金支票存根”作为唯一定罪的依据,显然失去了真实性。 定罪的证据应该是拿到银行领款的“现金支票”,而不是“现金支票存根” 。至于是何人领的钱到银行一查“现金支票”背书的领款人签名和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便知。 (注:作为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丰县法院是不生效的判决,因此丰县法院根本就无权更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丰县法院强扣破产企业(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职工67万元建十层办公大楼用,造成职工多次上访到徐州市人大等部门,长达一年之久,仍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纪委书记和两名职工代表到省法院去说理后,仅5天的时间丰县法院就把钱退给了职工,500名职工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而纪委书记却受到报复陷害..... 离奇的是:一二审法院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三次开庭既不举证、质证,也无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任何证据,仅凭虚构的“假现金支票存根”诬陷纪委书记,判刑十年。 2013年7月1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已核实刊登:“唯一可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存根’建设银行根本就没有”纪委书记怎能去领款贪污,显然是诬陷。 江苏徐州董超 电话18361792271 2016年 5月 日 附:1. 蹊跷的判决:8年过后,一审法院再下裁定更改二审终审判决“唯一定罪的证据现金支票存根 ” 2. 2015年11月17日江苏高院已立案受理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审判长耿勇任性权大于法独断专行没开庭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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