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消防实际做法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
差距对比
从小区单元楼火灾事故发生的4月12日到现在,从时间上来看已经整整经过了一个月时间。5月13日上午,高新区消防在没有给出书面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情况下,仅口头告知认定结果:外来火源引起(仅此内容),但就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哪种情况,比如是烟头引起,还是人为故意的行为?
其实,在这一个月时间里,也多次联系他们想尽早知道事情是不是有了处理结果,该及时调查和排查处理的有没有相关的部门配合跟进。即使没有最终结果,也能知道个进度也行,也同时为了看看是不是有什么需要配合补充的,然而却都没有得到实质的回应,既没说结果、进度,也没有说调查上存在什么问题,就这样一直等到满了个月时间。
现在再回过头来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看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或多或少存在下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事人”的定义
规定中明确,“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高新区消防认为,只有在他们手里有上报了损失的才算是当事人,只认这个,这之后即使有漏报的也不认了!这有限制业主知情权作法的嫌疑呢?直接有损失的是确认当事人条件之一,并不是唯一!!
实际上,确实也存在有损失但漏报的情况,这些内容在4月18日的现场协调会记录内容有体现,说的意见还是把有漏报的再收集起来,等下次协调时一起提出来,这不就成误导的了么?!。有些业主因为不知道有统计这个事情就没有上报,但这些都是事实上的财物损失,不能因漏报没统计就否认了这种财物损失!
再有,火灾是发生在单元楼公共区域,整个楼道从1楼到6楼都形成了一个烟囱效应,受影响的是整个单元的所有24户业主(参见前面的现场图片),形成了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是规定所指的“当事人”范围!
外来火源的其它可能情况,事发当天在中和派出所向高新区消防作的询问记录中强调了可能存在的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希望得到国家法律保护请求,高新区消防理应知道和理解其中的关联原因,并在分析起火原因时参考的!
第二个问题:火灾事故认定规定(全文摘录)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实际情况:
1、针对第29条,要求及时作出火灾原因的认定,结果却是在满了个月后也不能提供,这时还提出“不是当事人”,不能给也不能看认定书了;
2、针对第30条,起火原因是只说了句“外来火源引起”六个字,相对楼梯间这个位置的起火,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应该都是不用费时间的,但至于其它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却一概不提!没提、不提,说明这一个月时间里,这些事情就根本没有去做吧?
3、针对第32条,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
高新区消防告诉我们的做法是,后面认定书要送也只是送给小区的物管,其它业主要看的,只能去物管那里看了,却并不是直接面向受火灾影响全体24户单元业主进行送达?单元业主主动要也不给!明知物管是已经落聘的老物管,正处于移交阶段,现在业主们跟老物管存在分歧,是不可能让业主们看的!
4、针对第34条,说的是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消防机构有配合的义务。可是依据高新区消防说的“当事人”标准,这个权利估计也是实现有困难的了?!
第三个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全文摘录)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24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实际情况:
从多次联系高新区消防和中和派出所了解的当时情况,在初步确定了是外来火源引起的原因后,要求明确是哪种具体情况却就迟迟没有下文了!高新区消防说,如果认为有失火纵火嫌疑,让业主自己向派出所报案处理;而中和派出所这边的说法是,需要消防来联系派出所,不需要受害的业主自己来做这个事情。从规定内容看来,确实是应该高新区消防来主动做这些移送案件的事情,单元楼火灾发生了一个月却迟迟没有做案件移交的事情,责任应该还是在高新区消防这里。
但,在高新区消防有了初步认定是“外来火源引起”这个看法时,中和派出所是不是也应该做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呢?比如是那个时间段内有人进出丢烟头的可能?或是人为纵的火的可能?不能因为认为这次是没有人员伤亡和没多少财物损失,就怠于做这些排查的工作!放纵了可能存在的肇事者,使其得不到及时查处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当正式的认定结果也是“外来火源引起”出来后,也同样是需要派出所释疑的重点和焦点问题!!如果这时才再去调查一个月,甚至很长时间前发生的那些现场证据,有些证据就可能很难收集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