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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新闻]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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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 据四川省检察院消息,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严朝友(副调研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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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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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18:05
以身试法,知法犯法,龟儿子背时!

发表于 2016-5-2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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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最高法院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2011年9月26日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对于上述“疑问”,我觉得除法官本身存在“问题”,在“法庭规则”上还应该有所提高!至少可以增添如下“法庭规则”:
一、     在法庭正厅(国徽两旁)标示:审出真实-判出公正。
二、在原被告双方席位上(菜单方式)标明:双方的权力、义务。(包括“本诉与反诉”平等审理、双方发言权平等、等等。)
三、设置全方位摄像头,保持全过程记录。
四、庭审(或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须填写“庭审意见”表格。
法庭是执行法律的基本(重要)场所,而法律的基本准则是体现“公平公正”。如果法庭(法官)随意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基本事实和参与答辩),怎会审出真实?又怎能判出公正?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如限制当事人或守法者充分表达意见),也不能让当事人对执法者实现(现场)监督!
如果增加了上述“法庭规则”,我相信它可以增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阻力,也能提高“公正审判”的几率,且能减少“事实不清、驳回重审”的几率!
国家、政府制定了不少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但它们多是“软件”,通常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起规范作用。我这里提出的“法庭规则”是“硬件”,它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
法庭是分清是非对错,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场所。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必然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不利于民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与依赖,更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现有法庭规则容易被不法者利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如此,必然不利于分清是非对错和消除社会矛盾!消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法律、法院、法官得以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依赖的重要基础,,否则,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且不可能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与依赖!更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致崇高敬意!
中国公民:唐付民(实名:唐福明)

发表于 2016-6-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9月26日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上述已说明法官存徇私枉法之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21 23:24
现在哪里还有法律哦,老百姓就是任宰杀的羊羔,现在从地方村干部,乡政府干部,县委领导,他们这些人完全可以一手遮天,这些干部违了法就可以通过他们手中的权利来干涉法律,老百姓要告状,打官司,他们就跟法院施加压力让法院法官不敢判,再到了是中级法院,这些干部就可以买通中级法院找个无耻理由随便就判了,使得有理的,没有里,没有里的还赢官司了,有足够证据的法院不采纳,人家做的伪证还有效,这就是眉山市中级法院,勾结洪雅县委,县法院的事事,太可耻了,太卑鄙了,有正义的的部门请站,出来说句话吧!我谢谢大家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1 05:42
被执行人有背境,不要去执行,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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