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苍南一女车主陆某因不满交警对其违法停车的处理,在朋友圈内发信息辱骂交警,被公安机关处以2日行政拘留。2016年5月4日8时许,陆某因对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还有没有一点功德心”和罚单照片的内容侮辱交警,该信息的浏览量已达七十余次。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灵溪中心派出所报案。中心派出所经调查后,依法对陆某进行了传唤取证。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凤凰资讯5月12日)
如果确实是“公然侮辱他人”,且社会影响恶劣,给被侮辱人造成负面后果,那按照相关治安法规进行拘留罚款也无可厚非、甚至是罪有应得;问题是在苍南这起所谓“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中,所谓的“他人”其实在已经看到的微信朋友圈中的文字上,写的是“交警同志”,一般认为这不过是泛指交警集体,并没有具体指骂哪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并非法律所针对的自然人。一般而言,只有侮辱了自然人,且由被侮辱者个人报案,或者说自诉案件,才立案调查并给予处罚。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女车主只是出于泄愤在朋友圈里说了“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并未骂具体的人,这怎么就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罪呢?按照这个逻辑,老百姓对政府某些作为表达不满而说上几句粗话,或者出于监督和批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目的,那是不是政府部门都可以跑到公安局报案然后以“公然侮辱他人”的罪名拘留罚款呢?再说远点,随便一场足球比赛下来,网络或微信朋友圈上辱骂球队的各种言语铺天盖地,是不是警方要把球迷都关到大牢里去呢?因为按照苍南警察的逻辑,足球队也应该属于被侮辱的“他人”。
不过我们还是回过头来认真阅读一下由苍南警方在他们自己发布的新闻中对拘留女车主而贴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处罚法规里罗列的相关条文并没有问题,而且这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但这个法律条文里反复说明的受害人对象即所谓的“他人”,并非政府部门、更不是执法者自身。恰恰相反,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力,即使公民在质疑政府执法不公的时候,使用了羞辱式的言辞,也并不一定构成所谓“侮辱他人”的罪名;而我们看到苍南警方发布的信息中,明确指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女车主在朋友圈里用“擦亮狗眼”的词汇侮辱了当地执法的交警部门,他们发现后也是向同属于公安一个单位的派出所报案,然后报案和执法双方都是公安局一个单位,而根据法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按照治安处罚法拘留罚款,而不用法院判决,这样来看,当地警方有滥用法律之嫌。不要说警方内部相互勾结报复公民很不靠谱,就算是女车主真的在朋友圈里用“擦亮狗眼”侮辱了某个自然人,仅仅70多人看了,似乎也并没有必要上严重到拘留二日罚款五百的地步,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当地警方的做法令人质疑。客观的讲,比这样的事更需要用警力地方多了去了,警力和惩治要用在对社会危害大的地方,而不是为自己内部单位出气来滥用执法权力。
其实我们排开法律的因素,交警作为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完全不必如此鼠肚鸡肠小家子气,作为执法者,只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允许或宽容的看待公民以各种方式表达对执法的质疑甚至反对之声,毕竟并非每次执法都令被执法者或令旁观的老百姓满意。苍南交警查处违停是依法行政,不会有人质疑,至于是不是象被罚女事主说的“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这似乎更值得交警部门去调查调查,如果属实,那是不是真的象女车主骂的“擦亮狗眼”呢?现在警方并不调查也不关心女车主的质疑,而是在交警向治安警报案、向自家人报案后,直接去抓骂自己的人,还口口声声“依法”,真的很扯蛋,至少这吃相很难看,也很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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