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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uo

[群众呼声] 成都市6医院ICU恶意隐瞒病情消费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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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从来就没有打击医疗败类的事例,败类们可以任意剥夺患者生存的机会、剥夺患者获取及时全面有效救治的权利,监管者就是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金钱至上成为某些 XXX使的终极目标时,社会赋予的救死扶伤职责只能是空谈,是病人和家属一厢情愿的奢望。

 楼主| 发表于 2016-7-2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前年至今一直宣传自己是三甲。可以说就是骗子。
如果当初知道其不是  很可能不会去,但是,都知道吃的用的会造假,人民币会造假,就没想到一个市级公立医院,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也要做假,对这个复杂社会的认知真是太浅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7-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这个社区周围的居民感到悲哀。一个欺骗公众的场所。

发表于 2016-7-2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演技太好,  白衣下隐藏的是贪婪黑暗的心

 楼主| 发表于 2016-7-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防人之心不可无

                                永远的真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8-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lduo 发表于 2016-6-22 22:00
办件标题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二线拿钱不在岗  
内容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不论内科还是外科的二线班均长 ...

这个投诉在6月22日这天还见于成都卫计委网站“监督投诉”一栏,不知从哪一刻起这一栏已不见了踪影,全部消失,好诡异。

 楼主| 发表于 2016-8-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多乱七八糟的事,人命关天的事,轻轻一抹,就干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往投诉时都选择“公开“,但一递交后,公开栏内并无相关内容,系统自动就隐藏屏蔽。

医疗败类的无耻行径是不会被暴露出来的,保护败类也就保护了监管的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8-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奢望能解决问题,只想 公开一 下事实都不是易事。



天下乌鸦一般黑。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尊重生命,不加强监管,不从源头上为患者把好关,不加强医德医风,而是一出事就对各类投诉围堵截拖,大事化小,小事化 无,这样的环境,医患关系不紧张才怪。

 楼主| 发表于 2016-8-9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某些人看来,医疗败类的无耻行径是不可以公诸于众的

不然,哪有人相信救死扶伤?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算有这样一个平台,虽然不能解决问题,但至少还能让老百姓说一点真话

有冤无处申倒也罢了,有冤无处诉就更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换药192 次*18元/次 =3456元   (6次/日)
      大换药64次*25元/次=1600元     (2次/日)
      电按摩共195次*10元/次 =1950元 (日均6.09次),
        红光治疗7天共49次*20=980元    (日均7次)

今天真是长见识了,理解了一个既简单又重要的字

某部门来电沟通, 上述换药数符合规定。本人理解有误。换一次药身上有几个疮就要算几次,如上,换一次(回)药如果有6个疮就要算6次。即:
个=次


当初 我就想对方肯定要说成是  个  还特意仔细看了价格目录的计量单位  次,还真是在扫盲。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一天吃三次饭,晚上只吃一碗蛋炒饭,分10口呑下去,那么吃的这一次要算是吃了10次。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年去这 个ICU,很奇怪这么一个重要的科室居然没有一个明显的牌子 挂于进出门口,只是在一面空墙上有一大幅介绍,
现在看来,大有玄机。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沟通不足。
这句话简直是某些部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是哪儿都可以抹的万精油。
一句沟通不足,就可以任意剥夺患者生存的机会、剥夺患者获取及时有效救治的权利而不负任何责任。
社会现实,现实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6-8-1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象有点清楚什么是“沟通不足”了。
在某些XX眼中,所谓“沟通不足”就是:在医院事前能预知,事中能够控制,并且能够加以避免的情况下,发生了医疗事故,却由于其一时“疏忽”,没能让家属事先把字签上; 没能把医院该付的责任转嫁给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患者和家属,没能让家属的签字确认来承担本应由医院承担的责任(后果)。
这就是医者良心,良苦险恶之用心。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强大的利益共同体前,渺小的个人要想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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