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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四川省珙县房管所违法办证 . 办《假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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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映人:王书恒,男,汉,1991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茨梨村1组162号。系郝正蓉、王顺强之子。(聋哑人)电话:18990903019(王顺强)。 反映人:王韦力(又名王泽明),男,汉,1996年1月29日生,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茨梨村1组162号。系郝正蓉、王顺强之子。电话:18990903019(王顺强)。 反映人:王顺强,男,汉,1961年1月25日生,住珙县巡场镇雪盛小区1单元4-1号。电话:18990903019(王顺强)。 反映人:郝正蓉,女,汉,1965年1月12日生,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茨梨村1组162号。电话:15351366728(郝正蓉)。 被反映人: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袁伟
  地址:四川省珙县巡场镇
  反映事项:
  1、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依法纠正违法办理的假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0)字第185号,重新为申请人办理合法的房产证(1、2、3楼)。 2、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依法纠正违法办理的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8号,重新为申请人办理合法的房产证(5楼)。 3、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依法纠正违法办理的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7号,重新为申请人办理合法的房产证(4楼)。 4、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依法纠正违法办理的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9号,重新为申请人办理合法的房产证(6楼)。 5、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依法纠正违法用假房产证(2000)字第185号办理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 事实和理由: 王书恒、王韦力(又名王泽明)是郝正蓉、王顺强的儿子,郝正蓉、王顺强于1991年4月结婚,在夫妻存续期间,于1997年9月份郝正蓉、王顺强共同在珙县巡场镇茨梨村1社(现在地址变更为: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29号)修建住房一套(一层),建筑面积是158.92平方米,由于郝正蓉与王顺强于1998年9月6日离婚,孩子王书恒(长子)由郝正蓉抚养,孩子王泽明(次子)由王顺强抚养,于1999年5月份,由王顺强单独出资修建第二、三、四层楼,王顺强决定该房屋的一半权办为王泽明的名字,归王泽明所有,余下的一半由郝正蓉和王书恒共同所有,办为郝正蓉的名字,共有人是王书恒,王顺强为儿子王泽明于2000年4月26日是7在珙县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即珙集用(2000)字第1028号,分摊面积9.46平方米,名字是王泽明,其所有权也归王泽明所有,王顺强为郝正蓉于2000年4月26日在珙县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即珙集用(2000)字第1198号,分摊面积是79.46平方米,共有人是王书恒。在2008年10月,又由王顺强单独出资修建了5、6楼,5、6楼的产权王顺强决定办理为王泽明、王书恒的名字、归王泽明、王书恒所有。于2011年5月份左右,郝正蓉向珙县房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于珙县房产管理所在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违法故意将办证的时间写成是2000年5月7日,时间差距11年,并且房屋所有权人只有郝正蓉一人,根据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要在2008年7月1日以后才可以办理,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办理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没有法律依据。故此,珙县房产管理所办理的2000年5月7日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杈证(2000)字第185号是违法的假证。 2012年1月,珙县房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权证第201201097号、第201201098号、第201201099号房产证时,违法将属于王韦力、王书恒的房产全部办成郝正蓉单独所有。 2012年4月26日,郝正蓉在未告之王韦力、王书恒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将王韦力、王书恒、郝正蓉共有的房产为杨同祥与郝正华、曾益芬的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在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期间珙县房管所明知郝正蓉提供的房产属于假证,根本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而且还是多人房产,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担保抵押的规定,在未告之反映人的情况下,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给反映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此,特向国家部门反映,强烈要求四川省珙县房产管理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撤消假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0)字第185号、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8号、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7号、房屋权证字第201201099号。以及违法办理的他项权证,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王韦力、王书恒、王顺强、郝正蓉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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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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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0 12:48
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6-5-2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咨询律师走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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