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30日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第24条第十款、第49条第二款,有运政帮乘客做主了,运政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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