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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通江县公安局回复这个孩子到底死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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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2月16日,通江县公安局回复广大网友。“2014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广大网友不得不质疑这个回复的真实性。既然“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那么,通江县公安局在三岁女孩何X臻死前就已经接到报案,公安局有什么作为?报案人是因为什么报的案?这些问题应该是回复的重点,但公安局却只字未提?公安局硬是当成2014年12月16日接到三岁女孩何X臻非正常死亡的报案在对待,还公开回复广大网友、忽悠广大网友的智商,广大网友还是知道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向公安局报案后与公安局接到三岁女孩何X臻非正常死亡的报案是有本质区别的。任何人都应该质疑这孩子到底死于公安局接到报案前还是死于公安局接到报案以后?这叫广大媒体朋友和网友如何对通江公安工作支持、理解嘛?



通江县公安局

     关于“至通江县委书记的一封信”一帖
                     回  复

广大网友:
    2014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
报案后,通江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市、
县两级公安刑侦民警侦查调查,其邻居10岁男孩罗X民有
重大作案嫌疑,经现场勘查、警犬气味甄别、尸体检验、
技术检测鉴定及嫌疑人详细供述、多名证人证实,且上述
证据相互关联,形成锁链,具有排他性,确认“何治臻
被害案”系罗X民所为。
        由于犯罪嫌疑人罗X民案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应当追究
其刑事责任,通江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并责令监护人
严加管教。后死者家属就损害赔偿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请
民事诉讼,经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罗X民监护人赔偿
死者家属人民币36万元,罗X民监护人不服判决,上诉至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感谢广大媒体朋友和网友对通江公安工作的支持、理解!

                                 通江县公安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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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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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7 09:38
这个人脑壳有包,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不算合理质疑呢?该不该怀疑呢?
发表于 2016-5-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精神有问题还是咋的?心里充满了愤世嫉俗概念,看样子你是不是个啥子好东西!!!: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娸實佷嬡沵 发表于 2016-5-27 10:01
你是精神有问题还是咋的?心里充满了愤世嫉俗概念,看样子你是不是个啥子好东西!!!:curse ...

就这个喷子的话,通江县公安局就应该给予明确回答,“何治臻到底死于公安局接到报案前还是接到报案报案后”,不能以为有一伙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混蛋水军就可以为所欲为,愚弄广大网友了,这就跟黑社会没区别了。白纸黑字摆在这里也抵赖。

发表于 2016-5-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一坨狗屎,喷子,脑壳有包,精神不正常......
发表于 2016-5-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始作俑者大概也就是你这样的人吧!这种人是最可悲、也是最可怜的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不当正人君子,当背地里的小人,教唆他人,以你想当然的想法来影响他人思想看法,做人不要光做影子一面,还是要多做做向着阳光的一面,予人以正能量,自己才会得到快乐。
发表于 2016-5-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你是当事人呢?看你发帖也不是站在当事人的位置在发。别以为自己多么聪明,总想着把别人当枪使,别人不是傻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27 10:46
傻X一个...顶!顶!顶!

发表于 2016-5-2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案时间和死亡时间和发现时间并不矛盾,  报案时间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时间。发现时间是发现现场或者违法犯罪的时间。死亡时间更不是你看到的时间。     楼主以前炒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现在转战公安机关,也真的是辛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上网的喷子不一定就读过书呀,舔腚的本能再好也不一定就认识文字呀。通江公安局对广大网友的回复白纸黑字写明“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你说这孩子到底是死于报案前还是报案后呀?既然是死于报案后,广大网友是不是可以质疑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是否有作为,是如何导致的解救行动失败,公安局又是如何发现三岁女孩何X臻已经死亡发的?喷子们自己说看:到底是那个的脑壳被门夹坏了,你们还在犟到舔腚哇。是东西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mphero 发表于 2016-5-27 11:19
报案时间和死亡时间和发现时间并不矛盾,  报案时间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时间。发现时间是发现现场或者违法 ...


请睁开眼睛看下公安局回复的白纸黑字“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怎么能够说“报案时间和死亡时间和发现时间并不矛盾”呢?难道这报案人知道这孩子就立马要死吗?

准确地说应该有:1、报案人发现孩子有危险的时间;2、报案人决定报案的时间及实施报案的时间;3、公安局接到报案的时间;4、公安局发现报案后孩子已经死亡的时间;5、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时间;6、经侦查明确孩子死亡的时间。怎么能够说报案时间和孩子死亡时间和发现时间不矛盾呢?报案人当时是发现的孩子有什么危险而决定报案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公安局的回复确定了“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公安局从接到报案到何X臻死亡这段时间做了什么,确实应该给广大网友一个说法。难道这白纸黑字写的都不承认吗?还狡辩什么呢?喷子归喷子,舔屁股归舔屁股。不能歪曲这白纸黑字写出的回复。对正当的质疑不能不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读过几天书的人都明白:“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就是表述的公安局发现三岁女孩何X臻死于报案后这个意思,既然公安局发现了何X臻死于报案后,就应该对接到报案后的作为及孩子是怎么死亡的作出个解释。在孩子死亡后的侦查发现邻居孩子有嫌疑那是另一回事情,公安局接到报案是孩子还没有死,孩子是死于报案后,这接到报案至孩子死亡有多长时间,公安局做了什么,这才是网民关注的焦点。至于邻居孩子有无嫌疑,判决正确与否那是法院裁判的事情。公安局只管你自己接到报案后有无作为,这孩子的死亡与公安局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有无关系。
    既然“经市、县两级公安刑侦民警侦查调查,其邻居10岁男孩罗X民有重大作案嫌疑”,这就有了公安局从接到报案至何X臻死亡有多长时间?这段时间公安局有什么作为?的正当质疑;这些问题不解释,能够让人信服吗?公安局以为凭几个舔屁股喷子来网上乱骂一通就可以消除正当质疑吗?网民就能够接受吗?如果把这个回复交给公安部长看,他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舔屁股的喷子们,

请你拿这个回复:“ 2014年1月23日下午1时许,三岁女孩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通江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这句话,去请幼儿园老师、小学老师、中学老师、大学老师给你讲下。看表述的到底是啥意思。现在舔屁股也要文化,一味地闭起眼睛乱舔也容易出错。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是国家机关,不是私人衙门。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形象,任何公开的执法行为(包括回复公众事件)都是很严谨的,而且必须是负责任的。既然是公安局网上回复的“何X臻被发现死于报案后”,就必须对公众质疑的公安局从接到报案至发现何X臻死亡这个时间段的作为与不作为与何X臻的死亡有无关系给出个说法。

  不要还拿老办法出来忽悠,还以为抛几个舔屁股的混蛋出来乱骂一通,就可以把事情的本质扯到法院判决对方家长民事赔偿上去,其实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民事赔偿公正与否是法院裁判的问题,与公安局无关(就算公安局的证据有问题,法院可以不采纳)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了一片记忆 发表于 2016-5-27 10:37
我还以为你是当事人呢?看你发帖也不是站在当事人的位置在发。别以为自己多么聪明,总想着把别人当枪使,别 ...

不是把你当枪使,是你自觉当枪。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傻逼从来都认为自己聪明,哪怕球字都不认识,更看不懂文字,他都还认为是其他人傻;

发表于 2016-5-27 15: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5-2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有一种叫网警!还有网络版,你哪门喷得过他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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