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之言是为自己或替别人辨析呢???……
那么这些法规、法定条件不是没有吗???《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这里面的医疗机构是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包括了乡村医生,并且第四十五条说: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为什么有极个别领导还会说没有文件和政策来支持呢?当我拿出卫生部和人事部联系下发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时,卫生局领导告诉我们,他们只执行市上的文件,不执行中央的文件。而医师资格认定,是医师法赋予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侵犯的。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9〕3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都在认定范围内,为何个《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第三条注明了,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卫生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医发[1999[319号是根据医师法第43条而制订的。是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医学专业职称认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因此,被称做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老人老办法”。2000年3月27日,卫生部和人事部针对各地在执行卫医发[1999]319号遇到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即卫人发[2000]117号,很明显,作为“老人老办法”的补充仍属“老人老办法”,因此,该“老办法”所有十一条规定,都是1998年6月26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职称者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呢?医师法第43条、卫医发[1999]319号第2、3条、卫人发[2000]117号第3、9条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8条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凡是涉及到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时,卫生行政
认定执业医师法老人老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习 总书记提出的领导干部都要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作为党员干部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的“三严三实”,是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发出的新号召,是党员干部在查摆自己四风问题后,在作风建设方面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的一杆标尺。然而,四川广安卫计局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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