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对电磁辐射载体提出严格监管
2016年3月29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近日也将实施。条例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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