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12时10分
通江县诺江中路红军广场旁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段时长7秒的现场监控视频在网上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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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该事故的认定结果出来了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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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速行驶是主因
根据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车速鉴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撞者横穿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车主无证驾驶负主要责任
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被撞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认定: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者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者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事故伤者病情相对稳定
但仍需进一步住院观察
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者被处罚款1000元
并将处以行政拘留5日
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来源转至: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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