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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岳池县教育局“工作做好了 死个把人问题不大”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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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吾儿已去
爱已成殇
只因悲剧不再重演
只为更多孩子安然无恙
我必须强忍悲伤
说出真相
   2015年3月26日,岳池县大佛乡小学一年级学生何俊霖  男  7 岁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死因至今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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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岳池县教育局在全县的校长、院长会议上将涉事学校校长杨晓树为榜样,并且表彰杨晓工作做得扎实。下面是高升小学校长代联民传达岳池县教育局会议精神。(视频片段)



杨晓校长优秀、工作做得扎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孩子在学校死亡后,杨晓极力的隐藏了学校当日的视频监控,以各种借口拒绝让我们家属查阅。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孩子死亡当日的学校监控视频。
(2)杨晓校长使用不正当手段从罗渡中心医院的医生处获取假的死亡证明给我们家属。
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818&size=300x300&key=191c6d9f875fa236&nocache=yes&type=fixnone
这是大佛乡小学校长杨晓交给我们的(假)的死亡证明(该死亡证明编号是452233833死亡地点:是在护送途中死亡)
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853&size=300x300&key=c4cb96f74eb1a292&nocache=yes&type=fixnone
这是死亡殡葬证明,编号452233833死亡地点与的死亡证明一致,死亡地点:护送途中死亡与假死亡证明陈述一样。
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909&size=300x300&key=ff07c03d815b3da6&nocache=yes&type=fixnone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917&size=300x300&key=0f5ba2854da7ed7d&nocache=yes&type=fixnone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913&size=300x300&key=3b29d33bb2e7597c&nocache=yes&type=fixnone
这是罗渡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120急救记录。从这三分资料都可以看出120到达大佛乡的时候孩子就已经死亡并非上述假死亡证明中所说的护送途中死亡。(死亡证明编号:452233833)
(3)在我们与学校签署调解协议后,杨晓将属于我们的协议原件给调换成彩色复印件。
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962&size=300x300&key=ef14254430fbed24&nocache=yes&type=fixnonehttp://ga.mala.cn/forum.php?mod=image&aid=9110963&size=300x300&key=16d7d756013f5d39&nocache=yes&type=fixnone
这是被杨晓调包的调解协议书。(经律师鉴定为彩色复印件)
杨晓为什么要将协议书原件进行调包呢?因为教育部《关于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我的原件被调换成了复印件后在法庭上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就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权利。
这些就是杨晓工作做得扎实的地方。
那么岳池县警方在该案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
从孩子死亡到现在,警方没有向我们出具有关孩子死亡的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痕迹物证)警方只给我们出示了一份捏造的情况说明
这是岳池警方通过网络传给我的调查情况。
其中说孩子“是送往岳池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纯系捏造。
这是岳池县人民医院当日接诊医生尹医生的谈话录音。
这是岳池县大佛乡卫生院赵院长的谈话录音。
这是岳池县大佛乡卫生院当日接诊医生李医生的谈话录音。
这是岳池县大佛乡卫生院医生的谈话录音。
出以上录音证据外还有岳池县罗渡中心医院的《死亡证明和120急救记录》。都能证明岳池县警方在捏造事实。
出警方捏造的这部分事实外,我们还对警方关于孩子是在2015年3月26日14点50分事发时间持严重质疑。因为这一时间段属课间休息时间,如果孩子从教学楼屋顶掉下来的话,就应该有同学看见。而警方却说没有任何目击者。这不符合一般性常理和环境逻辑。
这是事发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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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学校环境
另我们也对警方说的何俊霖在同学的帮助下,攀上屋顶的围墙并在上面行走不慎掉下来的说法持严重质疑。
该教学楼外墙高度为15米,内墙高为1.4米。一个年龄不到7岁的幼童,他的心智与身体都不足以让他在没有任何支撑物的高墙上去行走。警方说他在高墙上行走没有任何证据。
在2016年春节期间,岳池县裕民派出所的戴所长告诉我说:学校已经赔偿给我们47万。而我们实际只获得38万赔偿金和2万元的困难补助费,那7万元去向不明。
这是与岳池县裕民派出所戴所长的通话录音
2016年大佛乡小学就以提高学生伙食标准为由向每个学生额外收取100元/学期伙食费(国家已对每个学生每餐补贴4元),并且没有任何票据。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杨晓被树成榜样的真正原因,因为有了这样的优秀的校长,这样的榜样。所以局长赵玉林才有底气说出,“只要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死个把人没啥关系,问题不大”的豪言壮语。
当2015年6月2日岳池县教育局把杨晓树成榜样后2015年6月18日,岳池县石垭中学一女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
那么,岳池县教育局在赵玉林任局长职期内,有多少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呢?(通过民间组织的调查)结果如下:实际死亡数量远大于此,为了尊重逝者我们将隐去他们的姓氏。
       学生:小自  性别:男  年龄:13岁,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高升小学初一年级。于2011年5月18日在校期间与同学午饭后去池塘嬉水下午15时左右溺亡。

       学生:小佳豪  性别:男  年龄: 14岁,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小学六年级。于2013年9月3日在校期间被同学故意伤害致脑内出血,其间学校未及时救治并通知监护人,耽误最佳的救治时间于2013年9月5日去世。

       学生:小欣  性别:女  年龄:14岁  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平滩中学初二年级。于2014年在校教师宿舍,被同学意欲强奸,被逼六楼跳下,高坠死亡。

       学生:小家恒  性别:男  年龄: 9岁,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粽粑小学三年级。于2014年5月20日在校午自习期间与同学在附近池塘玩耍,不幸溺亡。

       学生:小俊霖  性别:男  年龄: 7岁,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大佛乡小学一年级。于2015年3月26日在校期间死亡,死因至今不祥。

       学生:小晶  性别:女  年龄:13岁,学籍: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中学初一年级。于2015年6月18日在校期间与同学去到学校附近一水池玩耍不幸溺亡。
       这一个个冰冷的数字承载着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永远的离开了他们的亲人。
       试问:还要死多少人才是大问题?岳池县教育局必须回答。
       学校需要这样的榜样吗? 这样的榜样难道不是岳池的耻辱?不是岳池人民的悲哀吗?
       我只是一个女人,我无力与这个腐败组织斗争,我只能体现一个本真、善良的我,做一个母亲该做的事情。
       愿天下儿童:平安快乐!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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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 07:50
逝者已斯,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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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6-1 0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有多种,有些学校要负责,有些学校是不会负责的。如果在学校校园内死亡,学校要负监管责任;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和老师允许,擅自离校在外打架、洗澡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则学校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主持人 发表于 2016-6-1 08:58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有多种,有些学校要负责,有些学校是不会负责的。如果在学校校园内死亡,学校 ...

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发表于 2016-6-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骇人啊!!!!

发表于 2016-6-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应该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不可弄虚作假。愿逝者安息,生者从悲痛中走出来。

发表于 2016-6-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雷语哥、什么趟枪说都是浮云,只有真相才能警醒世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 09:35
在调查期间以为你们有啥证据,等半天没反应,关注度降低,岳池的调查结果一出来,也就尘埃落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 09:56
我只想说,学生调皮在校发生意外是谁也不想看到的,既然已发生,妥善解决就行了,去年的事,今年又翻岀来,发贴人意欲何在?

发表于 2016-6-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心而论,发生这种事哪个家庭都难以承受,但生命有他的铁的法则,客观环境也有太多风险隐患,只有通过时间努力缝合吧。

发表于 2016-6-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充满悲剧的时代

发表于 2016-6-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来看讨论“死个把人问题不大”是谁说的已没啥意义。从此帖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教育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即学校不怕“死人”。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教育局在工作会上传递的信息,“只要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死个把人问题不大。”教育局作为学校的监管部门对学校出现的安全事故本应认真对待、严肃处理、以儆效尤。然而岳池县教育局却采取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律法规背而驰的方式,将责任人树为了榜样。
因为这个校长的工作做得确实是很扎实:在事故发生后,极力的掩盖隐瞒、利用不正当手段打通关键部门弄虚做假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真相。并且利用乱收费来解决经费问题。这样的校长当然会被树成榜样。
-------我们的社会能接受这样的榜样吗?
这份帖子就是一份揭露犯罪揭露腐败的帖子。
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严阵查实,给我们一个答复。
说出真相需要勇气,战胜自我更需要勇气。

祝:这位母亲安好!
发表于 2016-6-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协议虽然没有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但是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应该受法律保护。如果走诉讼程序,你们还得不到这么多钱,学校也赔偿不了这么多。在六一儿童节把一年前的悲痛翻出来晒一下,其实只会让自己更加受伤。不如将这一页翻过去,让时间抚平这一切悲伤和怨恨,开始自己全新的生活吧。相信老年人常说的话,“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终究会离开你”。逝者已去,活着的人始终还要继续生活,社会同样要往前发展。相信你们会有更好更幸福的明天。
发表于 2016-6-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之兴在教!在当今这个社会教育都出问题了,国家怎能谈发展,谈兴旺!

发表于 2016-6-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诚信做人 发表于 2016-6-1 11:08
调解协议虽然没有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但是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

你开口一个法律闭口一个钱的,看来你有点法律知识,但你可否知道《教育部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的规定。你可否知道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规定。如果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你谈到的钱,试问:你用什么标准去衡量一个生命的到底值多少钱?楼主今日发帖其意义在于揭露当今黑暗、腐败的现实环境,警醒那些玩忽职守的人,不能漠视生命。她用儿子的死亡真相来阻挡那些意欲”死个把人问题不大”的人继续伤害孩子。一个生命的意义并不在于是否换来多少钱,而在于能否为这个社会这个时代做一点点贡献。
感谢这个母亲所做的一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 12:42
不敢在相信我们岳池政府及相关部门了?

发表于 2016-6-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岳池人民的悲哀!没有真正为老百姓服务的公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 16:11
贴文发得太晚,没兴趣了

发表于 2016-6-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母亲送给所有儿童最好的礼物:平安   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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