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宰场的一些资料!(以下内容来自网页搜索)
一、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地区布局上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的需要,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相结合,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完善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1—3个;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各设1个中心屠宰场;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屠宰点。
二、定点屠宰厂(场)选址
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1、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具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定点屠宰厂(场)申办程序:
1、由区商务局根据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定点屠宰厂(场)的投资者、经营者。有意设立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商务局报名,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经区商务主管对拟投资者的经营能力、素质及拟设立屠宰厂(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送专家组评审,并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查合格后上报区政府确定。
2、取得定点资格的投资者应将拟建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承诺条件进行建设。竣工后,先由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市商务局进行检查验收并报省商务厅备案,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务局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备案,由区的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证照。乡镇偏远地区根据实际设立的生猪屠宰点,由商务局审查合格同意后备案,并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所在乡镇定点屠宰厂(场)设定、隶属管理。
五、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条例》、省政府《规定》和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2、产品应遵守国家税费征收、价格、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屠宰加工方式,不论何种方式都要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卫生。
4、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商务局管理,并按照规定每年对屠宰厂(场)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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