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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哥31580

铁佛镇谷山包村一社村民岳文川等妨碍公务一案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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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还是不扯远了.主题思想是如何制止那些不懂法的人行的愚蠢事.

发表于 2009-7-2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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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暴光台Y记者在2009-7-26 21:38:00的发言:

看样子你这个人就是需要再吃些锤子才过瘾啊,要不要,我这有.

我是把农民当人在看而不是看作“刁民”,只有你这些“此地无银”的人才需要多吃点锤子。你胯下的东西我也有,留给你婆娘去吃。我的跟贴不需要你评论。

发表于 2009-7-2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暴光台Y记者在2009-7-26 21:38:00的发言:

看样子你这个人就是需要再吃些锤子才过瘾啊,要不要,我这有.

我是把农民当人在看而不是看作“刁民”,只有你这些“此地无银”的人才需要多吃点锤子。你胯下的东西我也有,留给你婆娘去吃。我的跟贴不需要你评论。

发表于 2009-7-28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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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充满阳光在2009-7-27 19:11:00的发言:
  丹兴是个神经病,诈骗,强奸犯,大家不要听他的...我知道他是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09-7-2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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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暴光台Y记者在2009-7-27 12:20:00的发言:
我真诚地向你道歉,我不该指责你骂人家吃锤子.

《黄帝内经》,上有记载:黄帝善饮,闻得宫内有一太监海量,诏之与之对饮,酒过三巡,太监内急只好服输,黄帝笑曰:“此乃黄帝不急太监急也。”

发表于 2009-7-27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秉公执法、伸张正义!

关注民生、宽容理性。

发表于 2009-7-2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丹兴是个神经病,诈骗,强奸犯,大家不要听他的...我知道他是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09-7-27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请问铁佛镇的领导;7月21日是镇联防的在镇政府伙食团吃饭,为什么还有一批在得月酒楼吃饭他们叫什么啊,他们叫地皮吗,为什么那天政府请了录像没有放啊 ,我们很想看看啊,

发表于 2009-7-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理性跟帖,当然我们需要的是真相!不需要去干五毛类干的勾当!

发表于 2009-7-2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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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沧浪水在2009-7-26 8:25:00的发言:
  
  对于通江“砸警车事件”的思考

  “论坛记者”曝光:通江村民拒不接受传询,进而有人砸警车的恶性事件后,“中间湾”网友作出回复;大量热心网友跟进发言,各抒己见。可是大家很难达成共识,虽说极为正常,但是笔者也有几分淡淡的忧虑。现在斗胆谈谈管见,以期收到引玉之效。

  (一)、村民上访,诉求事。

  村民对“淹没款”被收缴县级财政,是否耿耿于怀?村里企图留下此款作为“公益”开支的动议,是否违法?

  笔者窃以为:此款属于“冒报淹没面积而得到”。那麽其合法性就不存在了。村民要求分掉,村里与留下开支于“公益事业”,似乎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了。县纪委发觉后,收缴县级财政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在这个前提下,村民代表们理应支持县里的决定,多做解释疏导工作,维护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可惜,个别代表“逞能”去充当“为民能人”了吧?这就让自己步入自己挖掘的陷阱了。可能一次一次的上访,目的难以实现,又难于向部分村民交待,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采取闹政府机关的更错误的作法。

  眼见此事的恶性演绎,不知村里的支部、村委持有什么态度,是否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如果,碍于非组织的因素,如宗族利益的纠缠,听之任之的话,那麽,就说明我们的《村民自治法》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二)、关于报警与出警问题。

  有网友批评:书记怎麽不化解矛盾,轻易把矛盾推与公安而报警。笔者从回复及网友发言看到:此事的上访不是第一次,而是反复上访。多次上访未果,仍然坚持上访。而且起码两次损毁政府公物。所以给人的映象,就不是理性地诉求,而是有几分故意寻衅了。当然,可能是“逞能”在驱使,忘记了这是违法的作法!任何机关、部门都要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法律制止对它的滋扰,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书记无奈报警,也就无可厚非了!既然有人报警,公安怎麽可以不接警。不出警呢?公安依法传讯任何公民,公民都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如果拒不配合,公安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试想,如果公安这个法定权力都不具备,或被任意否定,那麽我们的社会将会如何?岂不天下大乱?公安鉴于有不少村民阻扰执法,经请示后暂缓执行,就是理性文明执法的表现。但是决不可能因此而废止。这也是法律尊严、崇高的体现!

  (三)、关于“一折通”扣款的问题。

  事主外出务工,家里只有老人。村里“一事一议”决定收缴公益建设费。按照现行《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恐怕户籍在此村的成年公民,都应该承担。

  笔者不明白的是:村里从事主母亲手里,要去“一折通”时,是否告知其母亲,为什麽要,将会发生什么账务往来等情况?事主回家后,村里财务人员,是否向事主解释说明此事和明白告知账务?如果,村上都手续尽到,而事主不服,提出异议;自己不该缴纳公益事业费。仿佛就站不住脚了。

  限于本人政策水平,其管见,定有不当指出,欢迎理性讨论纠正!拒绝谩骂攻击。

从事实出发!

发表于 2009-7-2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

淡定

弄清事实是人性正义的使然

捍卫真理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一切都是着眼进步

一切初衷都是好的

别让结果变了味!

发表于 2009-7-2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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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寂寞不自在在2009-7-28 9:01:00的发言:

淡定

淡定

弄清事实是人性正义的使然

捍卫真理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一切都是着眼进步

一切初衷都是好的

别让结果变了味!

发表于 2009-7-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山外有高山在2009-7-27 18:34:00的发言:
       单从砸镇政府领导的办公室设施、砸派出所的警车这些行为来看,可以说,那些行为人是目无党纪国法,目无党和人民政府。必须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要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让人民群众看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和力度。

发表于 2009-7-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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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山外有高山在2009-7-27 18:34:00的发言:
       单从砸镇政府领导的办公室设施、砸派出所的警车这些行为来看,可以说,那些行为人是目无党纪国法,目无党和人民政府。必须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要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让人民群众看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和力度。

发表于 2009-7-28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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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梨花似雪在2009-7-27 21:51:00的发言:

《黄帝内经》,上有记载:黄帝善饮,闻得宫内有一太监海量,诏之与之对饮,酒过三巡,太监内急只好服输,黄帝笑曰:“此乃黄帝不急太监急也。”

小妹儿,不要卖弄,你以为向你道歉你就飞上天了?你不愿接受道歉那我也不客气了.

发表于 2009-7-28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你站在正义的角度说没得刁民人家就吃锤子,怕是你先急起来哟.无论你想吃锤子到几何,哥们儿奉陪.不够的话哥们儿再为你喊几个有力量的?

发表于 2009-8-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  1、政府应有威信、公安应有权威;  2、的确现在农村昔日的良民有个别人已演变成了今天的“刁民”,如最近国家拿钱给七道河水库灌区修渠道,一村民就敢当众将新修的渠道撬掉10多米,你说可恶否?!  3、一些村干部也大摆老子是一方“君王”相。一己之言,可供讨论,但不想与人非理性论理。

发表于 2009-8-1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理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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