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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武胜法院是否侵权《回应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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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法院对吴志平举牌上访《回应网民》的说辞不实,细心的网民会发现漏洞百出:
      武胜法院以"23户房主都退出了房改房,交出了房产证,只有吴志平一人拒绝交出”为由,来忽悠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手段之恶劣!
  真实情况是:23户房主中有4人98年前调到广安工作(李芳、明亮等),他们的房屋没参加98年的全产权转换,属按政策应退。另19户房主(陈德贵、张科京等),因参加了武胜法院98年搞的优惠集资建房,按院党组规定,参加的就要退出以前获得的房改房,即按院党组的规定,这19户也属应退出房改房之列。而我吴志平既没调离武胜法院,也没参加武胜法院的优惠集资建房,当然不属于"退出房改房,交出 房产证”之列。
      武胜法院的23户退房,是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即房改中进行的,且是自愿的。而武胜法院要求吴志 平交出房屋是在房改结束一年多后的2001年3月,且是强迫性的。因此,"23户退房”和"吴志平被逼迫交出房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我说的绝对是事实,有书面文字佐证。
   请广大网民明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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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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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明目张胆地违反武胜府发(1998)114号文件、违反武胜房改(1999)4号文件、违反武胜府办发(1999)116号文件。武胜县人民政府职能领导应出面维护自身的公信力,还受害人吴志平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为出售吴志平的私房"合法化",不惜造假,伪造票据,蒙骗上级法院和受诉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太卑鄙无耻!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四川的官员们真正做到"上网访民情,下网解民忧”,言行一致!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公权滥用,掠夺私产供他人使用,行为可耻!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有随便"交出”的吗?

发表于 2016-6-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武胜法院严重违法并违反房改政策 侵犯法官吴志平私产的投诉》
投诉人吴志平,女,58岁,中共党员,现系武胜法院退休(2013年1月退休)法官。电话15928266813。
  投诉人两夫妇在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中,按房改政策(夫妇工齡折扣十职务折扣十购房款等)优惠购买了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进行了全产权的转换,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了《第2086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证实了投诉人两夫妇有了唯一的全产权私有住房,该私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1999年12月,当我们还在该房中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武胜法院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精神(2000年1月1日之前,行政、企、事业单位只能出售尚未出售的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公有住房。意在一套公房不能多次出售),于1999年12月,将早已出售给我的原公房,以“979号公房”的名义,又进行书面出售(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初始购房人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我的第2086号住房,93年3月之前,确实是武胜法院的公房,但在93年3月至98年8月10日期间,该住房的产权我已占60﹪,即这期间该房属我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房。从1998年8月10日(产权登记)起,该住房就转换成了我的全产权房,武胜法院不再是该住房的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了。可武胜法院在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房改政策。在《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出台后,与该文件精神对作干,对已属于我的私房以公房的名义进行书面出售,一年多后,即2001年3月对我施以压力,强行索要该房。在我与时任院长陈敦国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违心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使用费(值5年左右租金)。因我2000年12月8日贷款将该住房用于抵押物(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武胜法院支付该费用我接收并无不当(依法享有收益权)。武胜法院主动支付费用的行为也证实了1999年12月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并不是“产权属于自己的公有住房”!
好在后来武胜法院未强迫我交出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以后,即2007年,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也不与我协商还房一事,在我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还房无果的情况下,我便依法开始维权:起过诉(想按司法程序要回本属于我的住房,但多次被受诉法院剥夺诉权,不予受理),也多次进京、省上访,还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数,维权9年多,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门!
  为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以人为本,勇于担当,出面纠正武胜法院违法、违政的侵权行为。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0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6-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信研读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作为审判机,难道不懂财产来源的程序和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是财产所属的证明,有随便交出来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2: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侵权可耻!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5: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带头侵权,有资格审判别人的案件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国家竟出现法官的私产被掠夺求告无门。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公权滥用,侵犯私产,相关部门视而不见,受害人何处申冤!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体制真的是公权力大于法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2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知法犯法,一房二卖,性质极为恶劣!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09: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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