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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镇原木沟村村委会贪污(蓬安县罗家镇人民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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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镇原木沟村村委会贪污(蓬安县罗家镇人民政府已回复
罗家镇原木沟村村委会贪污(蓬安县罗家镇人民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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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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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9:41
罗家镇政府,十五村有房有车吃低保,符忠禄家南充有房有车还是精准扶贫,如果这样扶贫太不公平,只有反映到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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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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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21:08
罗家政府你们辛苦了,十五村六社符忠禄家房子买到南充,别外还有小车,怎么拉入精准扶贫呢!希望政府多多关照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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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7 11:31
罗家镇政府:符忠禄房子买到南充,还有小车,他家还是精准扶贫户,你们在评估啥子哟,在给共产党丢脸,这么好的家庭还是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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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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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镇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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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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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07:03
政府回复低保:符忠禄家有房有车可以评估精准扶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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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福建福州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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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2:03
@罗家镇政府:你们所谓的精准扶贫,我看就是关系户。因为在这精准扶贫的家庭里,有的在城市里有房有车,像这样的家庭也可以成为精准扶贫其实这是靠关系得来的。关系户可以直接让村委会某些官员贪污,你们这样的回复太不合理了,这样的政府值得我们老百姓去拥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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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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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你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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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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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你好:
关于原木沟村新村聚集点的建设,现在很多土地赔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动工在建修了,很难平复大家的心情,我们就是论事,在规划的土地上,除了7户精准平困户的地基以外,其他的土地面积以5000元一个门面计算(宽3.6米,深13面)按均价算是106.83元/平方米,而在占地赔付中的均价是14000元/亩,折合计算是21.2元/平方米,这就是低价收购,高价出售,利润超出很多,这就典型的土地买卖,
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
,
现在很多问题村民不清楚,不明白,这次这个土地到底是属于国家政府行为还是地方政府行为,没有任何的文件,也没有征得大家的意见,(特别是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请政府或者负责这次占地的部门出示合法的文件,如果是政府行为,请给予合理的答复,
土地(良田)请政府调查。征用该多少以平米赔付,该怎么支付这笔费用?。租赁该多少钱一平米,租多久的时间,这笔费用该怎么支付?现在的赔付款,全部是白条,所有的协议全部是口头协议,农户没有得到赔付款,而工期在如期的进行,当初在开始平地的时候,村委会为了平地,给出很多优惠条件。现在没有一款条件是当初承诺的那样。这是否属于欺骗、强盗和地方恶霸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政府在给当地的村委会做后台?这次土地是属于永久性流失,请政府给予正面回答,现在还有很多户,土地被征用,钱未到农户手里,工期在如期的进行,政府是怎么看待和理解这样的行为?是该纵容还是该制止,农户相信政府,农户支持新村聚集点的建设,而村委会,罗家镇人们政府,蓬安县人们政府,就是这样对待老百姓,这样官官相卫?请政府一级的能给大家一个正面回答,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还大家一个公道,谢谢!!
修房造屋,并非儿戏,也请建设单位公示项目规范,项目概要,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和验收单位、审计图纸,项目联络单等等,不要今年修好,今年补,明年坍塌一糊涂,请给每位住户一个安心的居住房屋,
希望有良心的社会公民,来为大家做一个公平、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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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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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7:11
贪官污吏总有一天有仇必报,等着看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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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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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8:51
城镇低保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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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8 20:18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如果苍天有眼,这些草菅人命殴打辱骂侮辱老百姓的贪官污吏,应该遭天打雷劈 贪官办贪官,越办越贪。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吃东西饿死,吃东西找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做人要象人,做官不可象官。 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逆向淘汰法,清官都给淘汰掉了。 过去的官是干出来的,现在的官是扶起来的。 可以得罪忙人,但不能得罪闲人。 不怕群众骂你,就怕群众不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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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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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占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请政府查阅相关文件,做出明确的正面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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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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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 知
2016年03月18日
蓬安府办发〔2016〕8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蓬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蓬安县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计算征地费用、统一人员安置原则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农牧业、林业、人社、住建、财政等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收,并按规定补偿安置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下发限期交付土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五条 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村、组(社)发布征地公告。
第六条 征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
(四)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五)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和各类广告牌、碑安装;
(六)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
征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工商质监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停止办理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等之外的村民户口非正常迁入和分户手续(非正常分户是指未按《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2〕5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分户登记);住建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及建设审批;国土部门停止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组织县国土、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等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的为准。
第十条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进行测绘,并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其测绘成果经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复核,报县征收办审核后,作为计算补偿安置等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户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和迁入迁出时间、地点等),同时处理户籍争议。
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征收办审核。县征收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所在村、组(社)公示,征集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青苗、林(果、竹)木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应安置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国土资源局陈述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对要求听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公示或举行听证会收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合理采纳,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相应修改,报县征收办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被征收的土地,按其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林(果、竹)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应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按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标准执行。应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责任地(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经营,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包括以转包、租赁、入股、互换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者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服现役士兵、复员士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已安置的除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二)征地公告发布前,再婚夫妇依法协议(必须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件为准)或判决由其直接抚养,且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婚前未成年子女和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的人员;
(四)征地公告发布前,对违法违规生育的子女,经卫计部门处理终结的;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发布前,以投亲靠友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责任地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发布前后,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其他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公告发布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除外);
(四)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文件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明确为农村户口的除外;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死亡(含死亡后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捡、抱养他(她)人的子女;
(七)无论何种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婚嫁人员的父母;
(八)因离(退)休(养)或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及随迁人员(含轮换工);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
(十)离婚后,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配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出又迁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
(十一)因婚姻关系迁出又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被征地安置人员的认定,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征收办、公安和国土等单位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征收办备案。县征收办将备案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抄送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办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征地公告发布前,因进城经商、购房、小集镇入户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以失地农民身份或其他名义参保)等名义,个人将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转为城镇居民或又迁回的人员,如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责任地未发生变化的,可享受地上青苗、林(果、竹)木的补偿,集体附属物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征地实施期间应享受补偿安置人员死亡的,按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已建立社保关系的,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尚未建立社保关系的,参照已参保即死亡的社保标准一次性补偿,由社会保障部门计算,财政部门打卡直发给法定受益人;
(三)集体青苗、林(果、竹)木及附属物补偿分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人员在征地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将已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与征地补偿安置应参加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合并;
(二)被安置人员因已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不愿再参加征地安置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给予补偿,本人应领取的安置费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人均数(两项费用人均不足2.48万元的按2.48万元计算)。
(三)被安置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参保手册和缴费凭证,注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原参保所交保费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由征地实施单位报公安机关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农转非一次性补偿安置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门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县城规划区内采取农转非一次性补偿安置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可采取农业安置;其他区域原则上采取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人员实行农转非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其安置费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采取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享受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人均数额标准计算,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蓬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青苗、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方案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征收的土地已补偿安置的,在以后使用时,地上的青苗、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补偿。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征收办备案的安置对象基本信息计算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报县政府审批后,在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被征地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征地补偿安置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缴费)。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继续缴费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经本人申请,将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征地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征地农民医保资金预存款中按规定列支,本人不缴费。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灵活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给予一定年限缴费补助,补助费用从征地农民医保资金预存款中列支。
补助年限标准为: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其单位缴费年限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包含在内。具体补助标准: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补助标准为当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额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补助标准为当年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南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函〔2005〕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参加失业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应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被征地人员农转非的参加失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公安、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乡镇、村、社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被征地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利益的,由主管机关按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或无理取闹,弄虚作假,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回其不应得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或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蓬安县国土资源局、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已实施但未实施完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原有规定执行。《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发〔2010〕30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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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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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压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 4、高压线路加高: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 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 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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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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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2:16
十五村的村官张国平以权蒙私,符忠禄是他姨父,符海英出嫁多年,还在原木沟村吃低饱,符海英是符忠禄之女,符忠禄家在南充买房买车,还是精准扶贫,这祘不祘以权蒙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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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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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
关于原木沟村新村聚集点的建设,在土地征用上,是否该有一个履行流程,请领导到基层明察秋毫,,完全是强征强霸,每次村委会的会议,都是由固定几名七老八十的老人组成讨论组,他们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根本不了解政府政策,完全由村委会一把手,一手遮天,一手盖地,根本不会通过社员大会来讨论,会后对外面的宣传是根据政府颁发的文件,而且村民根本就看不到任何政府颁发的文件,而乡镇一级的领导,也是官官相卫,根本不了解村民的苦衷,村民有苦难言,有冤无处升,上面领导来之前,村委会早就做好了安排和说辞,上面不根本了解具体情况,请更上级领导,做突然抽查,也许能更好的了解实情,谢谢领导查阅,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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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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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罗家原木沟修的城乡一体化的房屋简直就是豆腐渣工程,现今从基础就可以看出来啊,这样的房子能让老百姓住吗?简直是草菅人命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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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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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
原木沟村,村官张国平,在工作中,存在有贪污,欺下瞒上,独断专行,等很多事情,略举几项:
1:政府补助各村堰塘30万/口,包含修路和塘岸加固,现在路是老百姓自发,自捐修路,并且一次,二次的捐钱,承包这些是由张国平组建和联系施工队伍,
请上级领导明查所有款项:
2:张国平在原屋基地自建房子,屋前的护坡是所需的(石谷子)是从3村拉下来的,是由(新村聚集点平地的老板所施工)这是拿国家和集体的钱,做自己私人的事情,
请上级领导明查
3:新村聚集点的路灯已经延生到张昌禄院坝,新村聚集点是村委会房子左侧起至背背田止,为什么路灯延生到张昌禄院坝,其费用是私人出,还是走公家钱,
请上级领导明查
4:村委会的房子共卖了4000元,就但说瓦片,以现在的市价0.13元/皮,都不止4000元,还不说其他的木材,等其他的材料,请领导明查
5:村委的房屋卖掉,路灯通至张昌禄院坝,是不是从张昌禄至背背田,都属于新村聚集点?是不是享有优惠,如果村委会的房子不卖,是不是不享有优惠?请明查
6:新村聚集点的建设,有些人(符中禄)算精准贫困户吗?有车,有房。原因是符中禄是张国平姨夫,还有就是符中禄有一子女是律师,害怕很多政策和不方便宣传。请明查
7:低保。贫困户。精准平客户的评定,没有公开。工正的评选,张昌禄房子都修那么大,也是低保户,(张昌禄是张国平幺爸),在贫困户名单上,有80%以上的是张国平的关系和平时的贿赂,请明查
8:在工作上。张国平以书记名义,什么都是独权,张泽民,刘杨良,邓玉芬,他们都只是摆设罢了,什么抉择都是由张国平一人独断,请明查
以上只是一部分事迹,张国平作为一名共产党党员,退伍军人,村委干部,完全是亵渎党,亵渎党旗的宣誓,亵渎军人,亵渎职位。跪求上级领导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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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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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
原木沟村,村官张国平,在工作中,存在有贪污,欺下瞒上,独断专行,等很多事情,略举几项:
1:政府补助各村堰塘30万/口,包含修路和塘岸加固,现在路是老百姓自发,自捐修路,并且一次,二次的捐钱,承包这些是由张国平组建和联系施工队伍,请上级领导明查所有款项:
2:张国平在原屋基地自建房子,屋前的护坡是所需的(石谷子)是从3村拉下来的,是由(新村聚集点平地的老板所施工)这是拿国家和集体的钱,做自己私人的事情,请上级领导明查
3:新村聚集点的路灯已经延生到张昌禄院坝,新村聚集点是村委会房子左侧起至背背田止,为什么路灯延生到张昌禄院坝,其费用是私人出,还是走公家钱,请上级领导明查
4:村委会的房子共卖了4000元,就但说瓦片,以现在的市价0.13元/皮,都不止4000元,还不说其他的木材,等其他的材料,请领导明查
5:村委的房屋卖掉,路灯通至张昌禄院坝,是不是从张昌禄至背背田,都属于新村聚集点?是不是享有优惠,如果村委会的房子不卖,是不是不享有优惠?请明查
6:新村聚集点的建设,有些人(符中禄)算精准贫困户吗?有车,有房。原因是符中禄是张国平姨夫,还有就是符中禄有一子女是律师,害怕很多政策和不方便宣传。请明查
7:低保。贫困户。精准平客户的评定,没有公开。工正的评选,张昌禄房子都修那么大,也是低保户,(张昌禄是张国平幺爸),在贫困户名单上,有80%以上的是张国平的关系和平时的贿赂,请明查
8:在工作上。张国平以书记名义,什么都是独权,张泽民,刘杨良,邓玉芬,他们都只是摆设罢了,什么抉择都是由张国平一人独断,请明查
以上只是一部分事迹,张国平作为一名共产党党员,退伍军人,村委干部,完全是亵渎党,亵渎党旗的宣誓,亵渎军人,亵渎职位。跪求上级领导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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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四川南充手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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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2:27
遵敬的罗家人民政府,十五村村书记张国平以关系户评估低保,有具体情况的得不到低保,例入张文华于2014年初得肺癌病,在病中本人申請多次,没有得到政府的低保,至2015年年低,因病死亡,还是没有低保,这种村官还留着干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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