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姐妹逛街散步,被陈姓警察莫名盘问,因未带身份证就被强制传唤。根据受害女上传的视频、微博自述和后来深圳警方的事件通报,可以明确无误地指控陈姓恶警涉嫌三罪,必须追究到底,岂能一歉了之?
第一罪:涉嫌寻衅滋事罪。
警察有盘查的权力,但没有任意盘查的权力,更没有任性盘查的权力。什么叫“有盘查的权力”?只有警察在执行真实公务(如堵截逃犯、处置纠纷、保护现场、维护公共安全等)前提下,对涉嫌公务有合理怀疑的关联人员拥有盘查的权力。关键词“合理怀疑”是警方行使盘查权的法理依据,如果没有“合理怀疑”就行使盘查权则属于任意(随机无厘头)盘查,如果任意盘查不遵守警纪警法则属于任性(滥用警权)盘查。根据现有信息,陈姓警察没有给出盘查两女的“合理怀疑”之合法依据,已经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已经违法盘查的前提下,陈姓警察又滥用强制传唤权给予恐吓,且有严重拉扯行为的恶劣情节,从而涉嫌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款之规定:(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因此,陈姓警察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二罪:涉嫌非法拘禁罪
陈姓恶警在违法盘查两女之后,再次滥用警权,采用暴力手段拉扯两女上警车,将两无辜弱势妇女强行限制在警车(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拉进警局,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之规定,陈姓警察行为完全符合该规定两大构件:(1)具体实施了拘禁行为,(2)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因此,陈姓警察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第三罪:涉嫌侮辱妇女罪
陈姓恶警以非法强制手段拘禁两无辜女青年,在拘禁期间(包括车内和警局),多次以恐吓、低俗、出格语言(参见视频和两女微博自述)对两女实施人格侮辱,以至于两女被吓得大哭和记录员都看不下去了,陈姓警察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46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之规定。
6月10日,深圳宝安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也向全社会道歉”。6月10日下午,深圳宝安分局微博再次回应:“我局已关注到网上转发的流塘所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视频。市局、分局督察部门目前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感谢社会各界对宝安警方的执法工作予以监督和关注。”
毋庸置疑,深圳宝安警局尤其周兆翔局长应对危机的主观态度是非常积极的,这必须给予肯定。但是,在警局作风的日常管理、对事件性质的认知高度和具体对待涉事民警的处理思维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宝安分局对辖所警员的日常管理缺乏有效监察机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陈姓恶警强制拘传无辜的任性和处警过程的流氓习性绝不是一天炼成的,这与平时警局的有意或无意放纵有直接关系。陈姓恶警在警局询问两女过程中多次出言恐吓羞辱和事后又对出门两女的大声恶骂,都有记录员和派出所领导在场,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训诫处理,这就有明显放纵的工作作风。如果不是两女幸运拍下了视频,陈姓恶警不知还会祸害多少无辜。
第二,宝安分局对两女被强传事件性质的认知高度不够。陈姓恶警对两名无辜女女的恶行传唤事件,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伤害之深度,恐惧之广度,丝毫不亚于雷洋之死的全民忧虑程度,这不但是对深圳警方形象的一次践踏,也是对整个国家人权形象(尽管本没有形象)的严重摧毁,当然也是对王毅外长“只有中国人才有发言权”的一次响亮回答。
第三,宝安分局对陈姓恶警处理思维保守。陈姓恶警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嫌三重犯罪,事件应该通报平级检察机关和市局警署,宝安分局应该回避事件调查,绝不能以进入学习班、自我调查自我处理和赔礼道歉等轻描淡写的方式敷衍塞责。知法犯法,执法犯罪,拥法自重,枉法饰非,这是当下这国所有警务机构为所欲为的现场直播景观。宝安分局应该以此次事件为契机,纠正警风、严肃警纪、敬畏警法,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严惩陈姓恶警,以儆效尤。
细细一查,陈姓恶警原来是武警团级转业安置的警员,1968年出生的他应该也有一官半职吧!这样一个流氓级别的老油子居然在宝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安然无恙,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奇迹。可想而知,深圳警署至少宝安分局的整体素质是多么的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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