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获悉,我市制定《贫困对象退出办法》,明确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序退出、动态管理,实现2018年全市贫困对象全部退出。 “十二五”期间,我市锁定精准扶贫,着力创新机制,狠抓难点破解,全面扶持55万余人脱贫。据悉,“十三五”期间,全市将在“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等方面持续加力,确保到2018年31.8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699个贫困村全部销号,五县区全部摘帽,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退出标准 贫困户退出在以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按照2010年2300元不变价计算)为主要衡量指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七有”目标,即:有吃穿基本保障、有安全住房、有安全饮水、有基本医疗保障、有基本教育保障、有生活用电保障、有闭路电视。 贫困村退出在以贫困发生率低于4%为主要衡量指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七有”目标,即:有集体经济收入、有通村硬化路、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宽带网络和广播电视。 贫困县退出标准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标准,当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4%,即可申请退出。 退出程序 贫困人口退出严格按“拟定退出对象、民主评议、审定公告、退出销号”程序办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拟脱贫人口计划分别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脱贫计划分解到村组,确定到拟脱贫对象,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标记,12月底前将拟脱贫对象名单报县级扶贫部门汇总。 贫困村退出按“拟定退出村、退出审批、退出公告、退出销号”程序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辖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贫困村退出标准,对下年度拟退出贫困村的主要衡量指标进行评估,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并通知贫困村所属乡(镇)及拟定村,在公示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审批。 贫困县退出按“退出申请、核查报审、审批公告、退出销号”程序办理,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于当年10月30日前组成考评小组对申请退出的贫困县(区)进行核查,并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并附贫困县(区)退出申请资料。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退出贫困县(区)进行抽查复核,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贫困县(区)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退出后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贫困人口退出后,符合政策兜底规定的应按有关行业政策继续享受,确保不因退出而返贫。 贫困村退出后,仍可实施相关扶贫开发项目,继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脱贫成果。 贫困县(区)退出当年至2020年可继续享受中央、省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据《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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