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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 四川建立干部容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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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 四川建立干部容错机制 七种情形可免责

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建立容错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宽严相济原则,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并明确容错免责七种情形。
  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
  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
  容错免责的七种情形
  1 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 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
  3 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4 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
  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
  5 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
  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
  危害结果发生的
  7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
  符合容错条件
  提出书面申请
  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意见》明确,容错纠错机制有严格的工作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将作为纪律审查重要内容
  根据《意见》,纠错机制也需完善。当中提出,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采取巡视反馈整改、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成都晚报记者 白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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