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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变数:高手的较量 但底线已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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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雷洋案变数:高手的较量但底线已明朗


——雷洋案的变数:这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较量

陈有西.jpg


       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不太平。

       首先是法制网在上周六下午7点47分,首发了一条独家新闻:《雷洋案尸检再出新变数涉案警察代理律师向办案机关建议更换鉴定机构》;仅仅过了2个小时零3分,被害人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就通过个人微博,发表6点声明;舆论持续发酵,北京检方坐不住,放弃了周末休息,召集双方律师座谈,并在上周日晚上6点24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权威消息,以平息舆论。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涉案警察的代理律师一方,堪称“豪华阵容”;雷洋家属代理律师一方,实力也非比寻常。这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较量。旁观者还没来得及看清楚,这第一回合就已经结束。最终谁胜谁负,现在还没有定论。但这一场较量,必将作为雷洋案的一部分,一起载入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史册。


       (1)独家新闻

       首先报道涉案警察代理律师建议更换鉴定机构的,是法制网记者陈虹伟。京城媒体记者众多,为什么是她?将陈虹伟和钱列阳作为关键字,通过百度搜索,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通过搜索可见,最早在2008年,记者陈虹伟就采访过律师钱列阳,并刊发了《证券界死刑第一人》的报道。此后几乎每年,陈都会就某些案件采访钱列阳。2015年,钱列阳新书《三思而行──钱律师与青年刑辩律师的交谈》出版,陈也对其进行了报道。

       由此可以推断,当律师钱列阳接受涉案警察的委托,准备向检方建议更换鉴定机构时,他主动联系了记者陈虹伟,告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接受了采访。

       但陈的报道有一处疑问。报道称:今天(6月25日)下午,雷洋案涉案警察邢某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6月25号是星期六,并非工作日,为什么选择这天递交?退一步讲,周六递交也就罢了,为何要通知媒体?

       可见,涉案警察代理律师钱列阳等人的意图,或想通过营造舆论,给相关部门,以及被害人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一方施压,变被动为主动。

       正如陈虹伟的报道开头所写:“雷洋尸检结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结果将直接关系到该案件的定性”。如果不能改变鉴定结论,那就改变做鉴定结论的机构。钱列阳的意图,陈有西已经看得很清楚。他又将如何回应呢?


       (2)六点声明

       新闻报道要尽量客观公正。所以,在周六晚上7点47分的报道中,法制网记者陈虹伟电话采访了被害人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就当天下午钱列阳律师建议更换鉴定机构的情况询问其是否知情,“陈有西表示并不知情,并表示不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

       钱周六下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陈自然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发表任何看法,是最正确的应对方法。陈有西和媒体打交道多年,深知舆论的威力。他需要给自己留有余地,需要留出足够的时间,好好想一想这件事的利害关系。

       很多人知道,面对舆论,需要及时回应。但怎样回应才算得体,有效,而且深刻,并不容易。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是你,站在陈有西的角度,你该如何回应,见招拆招?


       (3)高手过招

       当晚9点50分,仅仅过了2个小时零3分,陈有西就在他的个人微博发表了六点声明。这六点声明,招招制敌。陈的微博现在有57万粉丝,短时间内,他的这条微博就被转发6000余次,评论2000余条。以下是陈的声明全文:

       本案侦查机关至今未向任何一方送达尸检报告,亦无任何结论告知和公布,其辩护人提出质疑,缺乏任何事实依据

       鉴定机构确定,系由侦查机关选择三家在检察院备案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家属和律师选择一家意向,并最后由检察院确定,家属并不认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存在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不中立问题。嫌疑人律师纯属猜想臆测。

       明正鉴定中心有司法鉴定资质并经审核备案,鉴定人资格由检察院审核确认有效,无任何法定回避情由。北京市、昌平区两级检察院派法医在现场,全程监督检验,程序无任何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节,本案鉴定程序完全依法进行,无任何瑕疵。在尸检结论迟迟未公布,嫌疑人辩护人未见鉴定报告只言片字的情况下,仅凭媒体报道,无端质疑鉴定程序先发制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异议和申请另行鉴定不能成立。其目的,是为了干扰、拖延鉴定结论的及时作出

       鉴定意见和鉴定程序是否有问题,被害人律师将在收到鉴定报告后,进行认真研究,再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此前将一直要求侦查机关保存遗体,以便复检。

       雷洋尸检进行后,已经一个多月,死因结论早应作出。我们希望侦查机关立即向被害人、嫌疑人各方,依法告知检验结论,并告知嫌疑人涉嫌罪名和对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回应各方关注,消除社会疑虑。

       事实,程序,法条对于涉案警察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陈有西一点又一点进行了回应。在回应的时候,陈还不忘给自己留有余地。

       有网友认为:好像钱烈阳们设计了一个圈套?让雷洋家属和委托人自动进入这个圈套,然后他们在尸检报告上面大做文章?如果能够把现在的尸检结果搞定成为他们希望的结果公布出来,那时雷洋家属和委托人就有些哑口无言,因为你们受害者家属自己都说这个尸检单位是公平公正的。

       钱列阳律师是否已经知道了鉴定结论?而且这个结论对雷洋不利?对于网友的担心,在第二天上午9点55分,陈有西又专门针对声明的第5点进行了解释:

       有好心人担心嫌疑人律师提出鉴定质疑,是放烟幕想负负得正下套,让我们上当,做死不利鉴定。放心。我的《声明》中第五条早已防范。且鉴定结论,基本已经可以判断出来,完全吻合《刑事报案书》内容。否则:一不会刑事立案,二不用请刑事辩护律师,三不用质疑鉴定机构、阻挠鉴定结果出台。底线实际上已经基本明朗。


       (4)一锤定音

       六点声明发布之后,网络上的舆论,开始对陈有西和他的团队有利起来。有业内人士甚至提出质疑,陈有西和他的团队,是免费帮雷洋家属代理,那涉案警察的“豪华”律师团队,又是谁承担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专业人士提出,钱列阳是北京市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专业监督委员会常务理事,按照法律的回避精神,不适宜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侦办和指控、未来将由北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昌平公安分局霍营派出所邢某等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接受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担任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对于上述种种质疑,陈有西却看得更远。在上周日上午9点40分,他通过个人微博表示:不主张质疑昌平警察请谁当律师。赵钱孙李都行。

       警方犯罪嫌疑人不论请谁,都不影响基本案情的走向。如真有什么律师中的颠峰对决,反而更有利于充分地揭露出全案真相。我们只要求真相,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警察出事认真选律师,不论选了谁,恰恰证明了中国律师的作用已经无法忽略和低估,哪怕是平时不把律师放在眼里的警察。因此,我们希望五位犯罪嫌疑人,五位足浴店的证人,都能够请到高水平的认真负责的律师。

       陈有西建议停止质疑的微博发出,网络上的争议还在继续。北京市检察院显然也注意到网络上舆情汹涌。他们放弃周末休息,反应迅速。据法制网消息,当天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四分院就邀请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等人聘请的律师和死者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双方律师关于案件办理、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双方律师介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陈有西介绍,在座谈会上,检方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确定完全合法明确驳回要求另选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

       晚上6点24分,北京市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权威消息:

       检察机关强调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依法合规,对鉴定工作安排了全程的监督。与会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建议。检察机关强调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锤定音。双方第一回合,胜负已分。


       (5)背景资料

       涉案警察的代理律师:

       钱列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等。

       翟建,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阿波罗网报道:对抗习到底雷洋案突变政法系搬出陷害杨佳的上海帮律师翟建】

       韩嘉毅,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

       杨晓虹,现任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被害人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导。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曾在浙江省公安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担任省委政法委书记秘书、高级法院院长秘书、研究室副主任。曾经办理的著名案件有:重庆审判北京律师李庄案、广东格林科尔董事长顾雏军案、湖北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案、天一证券董事长理财32亿案、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38亿非法集资案。德国西门子OSRAN商标案、澳籍华人吴植辉案辩护等大量名案。

       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在苏州某检察机关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经济犯罪。主持起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赵勤奔,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曾在杭州市某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任反贪局科长,供职期间参与侦查企业高管犯罪、商业贿赂案件20余件。后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审查起诉各类案件400余件。

       张建飞,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曾在浙江某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工作八年,办理审核案件1000余起,其中不乏故意杀人、强奸、职务侵占等疑难刑事案件,熟悉刑事、行政办案流程。浙江公安唯一一个受省厅委派,成为公安部规章修订小组成员之一,全程参与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的修订及其释义的撰写工作。


       网友互动

       @君子讷言敏行:这声明相当及寸,对对方杀伤力巨大,对民众普法很有成效。如果将文中的法律条文第七节改为第七条,就更完美了。猜测是打字的笔误吧,别让水军质疑你的法律水平。

       @陈有西:是第七节,有很多条。

       @夏天的鼠标1992:陈律师你了解过检察院调查的人有没有谁是那些警察的亲戚或者朋友?

       @陈有西:不能杯弓蛇影处处树敌。

       @糜新元:老陈,鉴定报告尚未公布,对方也知结论,这也是泄密!

       @陈有西:不会是泄密。律师只要会见到嫌疑人后,就能从嫌疑人处了解到审讯人员办案指向和办案力度、能知道确定的罪名、猜出鉴定结论的大致内容,是不是对嫌疑人不利。目前检察院不可能单方先向嫌方透露尸检内容。必须先通报家属或同时告知。

       @love-tomato:那么审讯人员知道情况?

       @陈有西:当然。侦查审讯人员第一时间就会知道。尸检结束当天就会清楚基本结论。无非病理鉴定排除、进行化验,会费些时间。

       @PX__爸爸:这是一场体制外法律精英与体制内法律精英的战争!千万别说几个警察请的起那几位可以称为“专家级”的超品大律师!陈律,我佩服你的人品,这场我真不看好你!

       @陈有西:那你就搬把椅子好好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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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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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智慧 大谋略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6-30 15: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6-3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过招,结局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6-6-30 1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 07:43
        陈有西:刚才北京市检察院已经初步公开尸检简明结论,和雷洋案查进程,我们正在进行认真分析。针对很多媒体的追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简要回应几点:
        1,感谢北京市检察院严格、依法、严谨办案,初步确定了警察行为导致外因死亡的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两名警察决定执行逮捕。
        2,死因已经排除原警方和官媒通报的心脏病等病理死亡因素,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已经解决。
        3,雷洋涉警前在街道正常行走,没有醉酒,胃内容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只能是外力暴力导致。
        4,检察院现在通报只有一句话,信息不全。是窒息原因一因致死,其他身体伤痕等是否同为致死原因,需要在收到尸检报告书后,进一步进行研判。
        5,根据通报,本案罪名性质已经明显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6,检察院通报中已经明确涉案警察有妨碍侦查行为。证实有伪造、隐匿证据妨碍侦查、误导社会的行为。
        7,现在还只是初步侦查,希望对尚未执行逮捕的其他嫌疑人,和妨碍侦查、协助进行伪证掩盖真相的其他相关人,继续展开侦查。依法追究,不枉不纵。
        8,本案严格依法办案,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可以预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 08:23
        雷洋死因: “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但是,我们想知道的是真相,而不是语焉不详的术语。
         一、究竟有没有嫖娼?
         二、戴套打飞机,是谁、如何炮制出来?
         三、为什么是雷洋,他是偶然的受害者,还是杀人灭口的阴谋?
         四、内容物是哪里来,是谁塞进去,是什么?
         五、谁导演了洗头女指证的闹剧?
         六、央视为什么提前给予案子“定性”。其明目张胆的“造谣”如何处罚?
        以上,是百思不解而迫切想解的问题。(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 09:27
连这么明显的涉及司法正义的案件,没有高素质,高责任感的律师,没有专业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忠于职守的检查官员,是很可能出现冤案的。正常公民应当为这个案件有可能真相大白而高兴,奇怪的是,木兰这个杂种还要挖苦讽刺,我就不明白它为什么那么憎恶公知,是不是任然认为“知识越多越反动”?

发表于 2016-7-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案对公民社会和法治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最激烈的争辩中,等于进行了一次全民普法教育!

发表于 2016-7-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事件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前期警察作假为何能做成功?是那些人或组织帮助作假?对这些人的必须严惩。让这些恶警失去违法靠山以后他们自然而然就不敢肆意妄为了。

发表于 2016-7-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国的法制进程。关注事情的发展方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5 21:07
我看好老陈,只是现在到什么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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