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专家认为,预防国企“一把手”腐败,要发挥党内、人大和社会监督三方面的作用,并尽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市场机制
因收受他人钱款1.9亿余元而构成受贿罪的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天上午9时,二中院对陈同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间,陈同海在担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1.9573亿余元。
陈同海在当庭宣判后并未表示是否上诉。其辩护律师所在律所也拒绝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
论罪当判处死刑
二中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该院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是认定受贿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
该负责人称,在近年来频发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陈同海是“级别最高、掌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
据国内媒体报道,陈同海的案发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检举不无关系,并且事涉青岛大炼油项目开发。2006年12月23日,杜世成因严重违纪被免职。
据CBN记者了解,在陈同海案发前后,针对其受贿、借项目敛财等的举报就一直不断,举报者中有律师、下属分公司的职工等。
2007年,陈同海案发。当年6月22日,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同年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但他并未解释案由。
当时,李荣融总结了陈同海腐败教训的几大原因。第一条就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另外,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制度不执行的情况依然存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据当时人民网公布的消息,经查,陈同海在中石化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陈同海案发后的2007年底,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贿赂窝案也集中开庭,其中涉及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三名高管受贿。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对于缓期两年的判决,上述负责人认为,主要基于陈同海所具有的四个方面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一,自首。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其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其三,检举。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认为对陈同海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结合此前的数起高官贪腐案认为,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其中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就是由于其具有立功情节,同样判的是缓期两年执行;而成克杰、王怀忠和郑筱萸等案件,之所以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并不意味着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负责人表示。
反思央企权力制约机制
陈同海案从更深刻的层面引发了各界对于央企权力制衡机制的反思。李荣融在上述针对陈同海案的反思中指出,央企发展迅速,规模、利润增长很快,但在规模扩大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对二、三级企业的管控难度会更大;在利润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投资力度加大,风险可能会更高;在“走出去”步伐加快的情况下,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任务更重;在全流通条件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更加复杂。
而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同年提出的“七不准”中,就有很大部分是针对这些新问题。比如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牟取利益。
近年来,围绕规范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行为的相关规定也不断研究和出台。今年7月12日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企负责人廉洁行为和违责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上述负责人认为,结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的现状,为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孳生,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有反腐专家认为,陈同海案再度暴露了“一把手”监督不力的现象,而其根源在于现有监督机制不合理甚至缺失。下一步除了进一步加大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之外,尤其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而针对国有企业,要尽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市场机制。
(东方网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