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也能当武器 营山面包车司机打伤客车司机获刑
2016-07-07 08:51:27 来源:四川新闻网
核心提示:营山县一面包车司机,遇单向放行路段不愿等待,堵住对面大客车的去路,引发争吵后用手机当武器,将客车司机脸部砸伤。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营山县一面包车司机,遇单向放行路段不愿等待,堵住对面大客车的去路,引发争吵后用手机当武器,将客车司机脸部砸伤。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面包车司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巨大代价。其不仅赔偿了受伤的客车司机11万元损失,还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也被法院判决予以没收。
龙火钢今年45岁,家住营山县双流镇。2015年9月10日下午,龙火钢驾驶面包车从营山县消水镇往双流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消水镇红花街三岔路口时,修路工人将其面包车拦下,告知该路段因为修路实行单向放行,面包车暂时无法通过。龙火钢心中不满,将面包车开至道路另一侧,堵在拦车杆前,扬言“不准我过,我就不让其它车过。”
大约十分钟后,迎面驶来一辆客运班车。客车司机黄某见无法通行,下车对龙火钢进行劝阻。因为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龙火钢用手机将黄某面部砸伤。黄某脸上流血不止,打电话报了警,龙火钢在现场没有离开。警察到场后,对龙火钢进行了讯问,并对其伤人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进行了扣押。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听闻自己伤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责任,龙火钢心中觉得害怕,于2015年11月28日与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110000元,黄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龙火钢的行为给予谅解。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8日,龙火钢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火钢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龙火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称“我伤害被害人是事实,案发后我十分后悔,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火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火钢明知客车司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火钢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龙火钢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龙火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文中被告人系化名)(唐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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