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市高新区居民黄女士,2016年6月29日办理驾照换证业务时,电脑显示出2006年一违章未处理,当时就提出疑问,却被武断而霸道的回复按规定必须先处理违章才能换证,由于当时急于换证就匆匆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共计400元。6月30日致电市政府热线反映问题,并就被不合理的重复罚款提出四点疑问:1、如果按交管局硬性规定违章未处理的一律不予办理驾驶证年审工作,为何在2008年和2010年两年年审驾照顺利通过?2、按照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处罚,2008年和2010年换证时都没有显示违章未处理,现在处罚更是于法无据,为何在10年后再次处罚?3已经过年审,表明已经处理完毕。如有遗漏,责任也在交管部门而不在我,我凭啥还会保留一张已经两次年审过关的缴费收据?4、国家早已取消了滞纳金制度,交管局收取滞纳金的依据在哪?重复收缴的罚款和滞纳金的说服力在哪?就以上四点疑问恳请交管局的领导给出合理解释。在7月8日,交管局一分局一警官对四点疑问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只重复一句话:“如我不能找出10年的缴款收据,就无法证明我的违章处理了。”完全是强盗逻辑,这种事避重就轻、答非所问的回答完全没有认真对待一个对老百姓的呼求,请问这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再次恳请当官的为民做主!还我一个公理!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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