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围。 理由如下: 1.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于目前的国家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编制,不是合同制,(《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等与公务员没有签订合同,故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围。 2. 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务升降、福利待遇、奖励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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