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挂”,就是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对于“疑案”,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也出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错误做法,造成了久押不决,超期羁押及冤假错案等不良后果。一名山东籍男子杜勇饱受其害。因被警方认定涉嫌纵火杀人,2008年4月被抓后,杜勇先后经历五年半羁押、一年取保候审、六个月监视居住,之后他被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再未对他过问,直到2016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此事才告一段落。至此,杜勇已被“疑罪从挂”8年有余。 赔偿决定书显示,市中区检察院认为,杜勇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且侵犯了杜勇的人身自由权,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决定向杜勇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杜勇说,在广州时,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2008年4月21日,他被押上火车回济南,次日到济南后开始受办案人员虐待,并在刑警大队办公地的地下室遭刑讯逼供,最终他因无法忍受认罪。“再后来检察官提审我,我也都翻供了,还告诉他们我是被刑讯逼供后才认罪的。”杜勇说。7月13日,就杜勇所称他被刑讯逼供,及被逼做精神病鉴定一事,澎湃新闻致电当年一位办案警察求证,但记者刚表明意图,对方便称不接受采访,随即挂断电话。办案机关羁押杜勇的时间共计2025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迫于某种压力,对案件“拖而不决”;为了避免出错,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进而制造“留有余地”的“疑罪从挂”。真心希望我们的司法部门不要再制造这样的“疑罪从挂”时间,真正的为民服务,不要拿着国家的钱不作为,乱作为,伤害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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