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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政法委出新规:上访人员不可以随便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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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委出新规:上访人员不可以随便抓!2016-06-29 [url=]拂尘客[/url]
问:怎么每天都能免费收到这种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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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除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除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次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属于量罚过重,违反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乱用职权、渎职犯罪、违法乱纪、私设公堂、强加罪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开除公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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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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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发表于 2016-7-16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成了专家了?;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6 21:05
应该让中央政法委的人到基层来上个班,每人出来挂两年再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7 08:02
无理取闹,扰乱机关秩序,触犯法律的也不抓吗?

发表于 2016-7-17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到基层乡镇待5年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7-1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7-17 08:02
无理取闹,扰乱机关秩序,触犯法律的也不抓吗?

凡是上访的,过去都是以“无理取闹,扰乱机关秩序,触犯法律”抓起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7-17 08:02
无理取闹,扰乱机关秩序,触犯法律的也不抓吗?

只要上访都会安过这样的罪名嚛

发表于 2016-7-1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要看有没有道理嘛。现在有些人一般是抱着越闹越有搞头的心态在整。讲和谐讲得没得底线了,反正是国家的钱,搞到就是自己的。

发表于 2016-7-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确定实施得下来?

发表于 2016-7-1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13:03
不抓,到你家把证据偷走行么?
发表于 2016-7-1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依规

发表于 2016-7-1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一个朋友说他们镇上有一个缠访户,原来在老广安区都是非常有名的,市公安局接待办和市信访接待办那里简直都是熟的不能再熟了,只要一想起有啥子事,就跑去上访,自认为是律师到处帮别人打官司。打不赢就上访,一会儿在网上告这个法官徇私舞弊一会儿告那个法官贪赃枉法,北京去了三四次。房子二楼用瓷砖镶嵌“为民申诉”四个大字。哈哈,相信很多人都猜到是哪个了。

发表于 2016-7-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蓥也有个,前面听一个牙科医生讲,他就遇到过了,那天那上访户的妈妈去按牙齿,然后说安了牙齿后牙巴痛,就去找牙科医生的麻烦。结果人家私人的,肯定不吃那套,可能就发生了抓扯,然后就悲催了。全家三代人齐上阵,闹到派出所要解决。不晓得后来怎么解决的。那个牙科医生被逼的没得办法,到处发帖申诉。后来听说这个老上访户就是,丈夫出国务工,可能不适应,就被喊回国了。回来没有多久就死了。这个女的就拿着一个没有任何章的务工合同说要求算工伤,说务工的公司解决了钱,被相关人员吃了。起码十几年了,年年跑几趟,没得钱用了就跑,一跑就有人送米送面,好笑的很。

发表于 2016-7-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LG0826 发表于 2016-7-18 11:17
这个确定实施得下来?

政不出中南海,你懂的,这些新规等于没说,哈哈

发表于 2016-7-18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青春119 发表于 2016-7-18 12:52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

这几句话好像是什么梦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960909 发表于 2016-7-18 10:48
上访要看有没有道理嘛。现在有些人一般是抱着越闹越有搞头的心态在整。讲和谐讲得没得底线了,反正是国家的 ...

到底是上访户搞了国家的钱?还是贪官贪了国家和上访户的钱?有人说:”每一个上访案件的背后都藏着一群贪官“。这话真的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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