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五、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七,公安机关回复所谓“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八,公安机关不作为
关于贵A98737现代吉普车及“龙工”牌50型装机被强扣的
情 况 说 明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贵A98737号现代特拉卡吉普车系中国水电集团第九工程局(简称“中水九局”)所有。2005年10月,我公司与中水九约定在中水九局中标承担施工的深溪沟电站工程将洞挖和支护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确定我司为下属三队,随即我司展开施工,后因中水九局在后期投标未中,九局向业主要求退场,我公司不得不于2005年12月随九局一起退场,我公司因此与中水九局为退场补偿事发生纠纷。2006年11月25日,我公司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王芸邀其租住房的房东刘霞一起,将中水九局的贵A98737号吉普车挡住,要求解决退场补偿问题。中水九局报案后,经汉源县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协调后,双方同意将该车停放在乌斯河镇供销社院坝内,待补偿费问题解决后九局再来将车开走。
2007年2月4日,我公司与中水九局达成了《退场协议书》,当日,我公司派员与中水九局的司机一起到乌斯河供销社取车发现车已不在。随即向汉源警方报案,经了解,2006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在既未经中水九局同意,也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深溪沟沟项目部负责人刘汉平的名义,私自秘密将该车拖走非法扣押占有。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涉案的“龙工”牌50型装机系游雄个人所有,2006年4月16日,我个人承包了交通武警六支队承建的深溪沟改线公路洞挖工程,并向游雄租用了该装载机,2006年9月1日,我将该装机停放在富林镇新区广场一停车场。2007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霞既未经游雄同意又未经我同意将装机拖走非法扣押至今。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王芸是我公司在九局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2007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得知我公司员工王云与九局已就吉普车被其强扣押涉嫌犯罪的事实于200年12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便纠集他人冲进王芸的住所对她进行殴打并要王芸写车是王芸拖到汉源交给刘霞保管的字据,同时抢走了王芸保管我公司的合同等资料、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和一条金项链。2007年2月7日21时49分询问笔录第4页刘霞也承认我公司的文件资料抢在她手中,刘霞并且叫人把文件资料从二楼租用房屋里拿下楼去抢走。
就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我公司、中水九局及王芸和我个人分别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汉源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查清了刘霞与其丈夫陈俊的犯罪事实,刘霞、陈俊拒绝将违法所扣的车辆和抢劫的财物返还。而汉源县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2006年10月28日,刘霞派挡九局的车的人被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抓进去,就要王云写一份假承诺,并威胁说“如果不写,叫你不得好死”并弄死你侄儿等来恐吓王云,王芸受到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胁迫或威胁,在刘霞的家中按刘霞等人的意思写了一份莫须有的承诺:“因九局退场,我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及小工,给刘霞造成损失,我已无力偿还,我承诺一定给刘霞一个满意答复”。
事实上,在中水九局退场(2005年12月)时,王芸还不认识刘霞,根本不存在租用刘霞机械设备和小工一事。汉源县公安局2007年3月19日对证人康元春和杜广琼的二份《询问笔录》显示:王芸2006年6月23日认识康元春和杜广琼夫妇,几天之后与杜广琼一起通过街面上的广告去租房时才认识刘霞的。当时刘霞在街面上电线杆上贴广告要转租他租用的房子并且写有与他联系的电话号码,杜广琼夫妇,王芸,还有杜广琼的女儿三个人在街面上看到租房广告上电话号码拨打后才认识刘霞的此过程在记录中陈述的很清晰。这个承诺时间是不存在,该承诺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五、我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无任何经济纠纷,中水九局亦与他们无任何经济纠纷。王芸与刘霞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王芸在挡中水九局的吉普车时请刘霞帮过忙。(见询问记录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或2007年3月19日的二份询问记录)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说我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刘霞在公安机关编造与王芸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一〉,承包并出资26万卖一台装载机(2007年2月6日笔录第1页)、〈二〉,中介合伙,王芸收了他14万中介费(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三〉,设备租赁(2007年3月30日笔录第1页、强迫王芸写的欠条)三种不同的说法;而编造刘汉平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进行抵押的时间和编造事情顺序则更是不能自圆其说:首先要说明一点刘汉平与刘霞没有任何的往来,刘霞在2007年3月17日的笔录中也承认从来没有和刘汉平往来,既然和刘汉平没有往来。凭什么要找刘汉平,刘汉平又凭什么要质押或抵押装载机给他,这显然很不符合常规,:2007年3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刘霞说在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给刘汉平打电话,刘霞叫刘汉平出具一个刘汉平扣的现代特拉卡车暂时存放在刘霞这里的证明,因为这个车现在是我在保管(因为我害怕公安局说我偷的车)刘汉平说他也不敢写,也就是说2006年12月21日九局的汽车以交给刘霞,当天2006年12月22日晚8时在(大自然)又将装载机钥匙交给她并说如一个星期没办妥就把装载机和仃车场其它机械设备抵押给他,并且以后刘霞再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过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和刘汉平通了一个电话;然而在2007年3月30日的笔录中则说刘汉平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和刘霞一起将吉普车从乌斯河拖到汉源,后因刘汉平没有车库他就找了一个车库将车仃起,然后刘汉平又将装载机抵押给她的,显然刘霞在这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实前后有矛盾不能自圆,而公安机关材料显示吉普车拖走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8日。(这一句没有书证的依据)
根据公安2007年3月3日2007年3月17日或2007年3月30日对刘霞的询问记录,可以看出刘霞在撒谎捏造事实栽桩巫陷害,编造出三个不同的时间三个不同的说法,
时间上的矛盾,(1),2006年12月22日晚9点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刘霞,
(2),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与刘汉平在通过电话方式把汽车或装载机抵押刘霞
(3)2006年12月22日晚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拖九局的汽车,把车拖回后刘汉平一个人当面将装载机质押后又干脆抵押给刘霞,
陈述事实前后矛盾,第一种说法,刘汉平与王芸二人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9点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给他(见2007年3月3日询问记录)
第二种说法是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1页和2007年3月3日笔录;刘霞说九局车子是刘汉平于2006年12月21日弄到汉源交给他,并于2006年12月22日早上他打电话要刘汉平给他写一个车子是刘汉平拖来交给他保管的证明,并在当天晚上8点在(大自然)门口刘汉平把装载机钥匙和其它他材物抵押给他,并且从此以后在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与刘汉平通了个电话,
第三种说法是椐2007年3月30日询问记录: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车子拖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先质押后抵押给他,
根据这几份纪录刘霞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一下子说是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一下子又说是刘汉平个人于2006年12月21日把车弄来交他保管,并展示了2006年12月22日早上如何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的全过程,最后又说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报案然后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回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抵押给他,以后就在没和他联系了,以上材料足够证明刘霞在撒谎,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刘霞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漏洞百出,编排谎言故事的顺序则更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认为,无论是趁夜晚“拖走”也好,还是强行弄走也好,这是什么行径?这是强盗行径。如果真的我与刘霞、陈俊存在经济纠纷,他刘霞陈俊可以理直气壮向汉源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敢去告,而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供打官司,所以只有采用下三流的手段去偷,去强行将我们的小车、装载机等索走。就采用的这些手段而言,根本就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而是非常典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9条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案件回复中称这不是非法占有,而是非法扣押。非法扣押是什么行为?非法扣押就是藐视国家法律,公然去强行的抢和偷。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可以强行扣押属于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有这种权利的也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合法行使,而不是一个老百姓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完全目无法纪,如果社会人人都这样,社会早就乱了套,不得安宁,成为一个无序的社会。
如今是法制的社会,绝不允许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人或事发生,对这样的人不给予打击,用法律来严惩,雅安市汉源县和谐的社会环境怎样才能构建?对刘霞、陈俊的狡辩、说辞,公安机关居然听之任之。总之,我们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对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机关应将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或人大进行全面审查,以得出正确结论。我们看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回复后,的确不能苟同。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叙述的事实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是模糊的。对此,我们坚持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再次倾吐我们的看法。
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及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认知态度,我们感到难以理解。这种情形,已严重伤害了我一个公民的利益,同时严重防碍了工程正常施工、运行。如果以上情况不马上得到解决,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我们如实将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我们的看法向雅安市委、政府汇报,希望得到雅安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对于刘霞、陈俊的行为,我和律师仍坚持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刘霞、陈俊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给予打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雅安市汉源县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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