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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南充嘉陵法院为谁开?”帖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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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南充嘉陵法院为谁开?”帖文的回复
各位网友:
2016年7月22日10:11分,网名为“物欲い无欲”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发表帖名为“南充嘉陵法院为谁开?”的网帖,反映“车辆查封”的相关问题。知悉网帖内容后,我院高度重视,经院纪检、监察核查,查封扣押网帖中所反映的黑色奔驰轿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现就网帖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车辆查封扣押的相关问题
2016年5月5日,嘉陵区某家居馆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郭某的黑色奔驰轿车,并提供了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我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遂裁定对郭某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某家居馆、郭某。随后,申请人将拟申请查封的车辆自行开到法院,法院遂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帖文中反映“从谁手上接的车钥匙?抢来的车子可以直接查封么?”所涉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我院至今也未接到有关机关就该车涉嫌被盗抢的相关通报,不存在查封失当的问题。关于帖文中提到“查封前,是否我有案子在贵院,依据何在?”的问题,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然后进行查封扣押,与被申请人在该案之前是否有无案件在法院无关。
二、关于超标的查封及仅查封车辆而不选择查封被申请人房屋等其他财产问题
关于“超标的查封”问题,因车辆属不可分割之动产,为保护车辆的完整性及价值,我院对整车实施了轮候查封(被查封车辆已被巴中市某公安局查封),并告知了申请人车辆已被查封的事实,申请人未申请对郭某的其余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如因申请错误给郭某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由申请人某家居馆负责赔偿。关于“不选择查封被申请人房屋等其他财产问题”,因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仅向我院申请查封扣押车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只能在申请人申请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扩大范围主动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
三、关于人性化执法问题
我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 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16年5月17日,郭某不服我院裁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我院审查期间,依法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听证,但郭某以其律师不在为由拒绝参加听证,我院遂与郭某的律师取得联系进行释明,并告知郭某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可以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但郭某未提出书面申请。5月27日,我院依法作出了驳回郭某申请的复议决定书。
现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截止目前,我院仍未收到郭某正式书面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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