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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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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微信购物迅猛增长的背景下,甘肃省工商局的报告却指出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应该说,该报告让很多热衷于微信购物的群体心有余悸,担心通过微信购买的商品不能得到保证,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投诉无门。让人忧虑的是,受此说法影响,微信平台极易沦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之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质量、价款、售后服务等信息,并尊重消费者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在“微店”或朋友圈卖商品同样是为挣钱,渠道的变换创新改变不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质。微信购物显然属于网络购物的一种特殊形态,通过微信销售商品者不能借此逃避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虽然微信购物系在社交工具上衍生的新型经营模式,但依然是商业经营。工商部门不能推脱应有的监管职责,须尽快理清微信购物中不同模式的区别并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同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规范。而微信所有者更应高度自律,清理不良商家,净化微信购物环境,以此取得消费者信任,提升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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