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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考替考 两“枪手”因代替考试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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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考替考 两“枪手”因代替考试罪获刑
艺考替考 两“枪手”因代替考试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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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麻辣
理性麻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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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发表于 2016-8-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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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初,两名广元籍“90后”男青年李某、张某,在曹某某的安排下,分别拿着考生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以两人的名义,参加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曹某某为两名代考的被告人安排住宿,同时承诺,考试后根据成绩给付两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
在替考过程中,二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扭送到公安机关。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锦江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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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三月天
烽火三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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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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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考试秩序,该遭。但请人考的考生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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