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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樽美酒

[民生杂谈] 身不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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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结果: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综上所述,虽然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阶段曾经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一种就业方式,但在今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它对于我国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制约作用正逐步显现出来。所以,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限制。如果说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的话,那么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限制,也是我国社会向前发展的迫切需要。可以预见当时机成熟时,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发表于 2016-9-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9-2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释义】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
法律概念: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
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
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9-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山拿个证据出来,我在隔几天炒一下医院吗?2015年4月30日发出的帖子是2015年3月16日设备科逼我签合同我写的,相关领导看了后没有接收,在中央空调室复印后拿去了复印件,在被逼和个别人极力劝说下签合同不久解聘函就出来了,用心良苦,道德高尚,其实不必,不就一苦力工么,我在等着谁来开除我,或许是一个解脱,365天无休变牛变马十年了,也该歇息歇息了。这是第二次网上写医院,曾经一个医院领导打电话叫我不要在网上写,叫星期一写个材料到医院,我写了个化了妆的材料,结果只有两个领导接收,其他领导拒绝接收,叫我找公司,走法律途径,然后仲裁结果出来写过一回,一审判决出来写过一回,二审判决出来写过一回,二审判决到今天进入五个月了,这是第六回,我忍了四个多月,毫无任何处理意见,甚至连反映了几年要求考虑365天上班和工作量超极限的建议都先是答应后来因为没有参加8月16日集体罢工而人善受人欺而变卦了!好吧,谁来开除我,就以前的人数和工资谁愿意谁来,我绝无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6-9-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逼民反

发表于 2016-9-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算明天过十年来第一个周六,不知道违不违纪,该向谁请示

 楼主| 发表于 2016-9-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说,和菲律宾的对话大门一直是打开的,欢迎协商解决问题,巴中市中心医院说一直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的劳动者和他无关,拒绝法庭调解,不提解决方案,也不协助解决问题,在网上反映问题怪我了?

发表于 2016-9-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再苦也要继续嘛

 楼主| 发表于 2016-9-5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苍生 发表于 2016-9-5 15:32
呵呵,再苦也要继续嘛

:):handshake

发表于 2016-9-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6-9-1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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