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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及营山县卫计委莫非你们真要丧心病狂到把综合性民营医院开进居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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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 公示中明确注明此民营医院执业地点为东大街36号,而东大街36号却是一号公馆居民楼的门牌号码!!而居民区旁边的独立商用楼的门牌号码是东大街30号,32号,34号。这个问题你们如何解释???敢问你们意欲何为??难道我们整个小区的居民是生活在一家私人医院里面??居民和医院混居的事情本小区的业主绝不会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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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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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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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 公示显示此医院挂羊头卖狗肉。此私人医院打着骨科医院的幌子,事实上却是包含内科、外科、急诊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在内的综合性医院!!如此移花接木的手法你们到底是在掩盖什么????想做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


第三 这栋独立商用楼的侧面有两扇门直通小区,以后此医院内的人员会严重影响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小区内的居民绝不会答应!!我们小区的居民每户花几十万的血汗钱买商品房图的就是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如果要和这样一家医院混在一起的话,我们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些当权的官者因为某些原因执意要置老百姓利不顾的话,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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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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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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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31 12:47
简直是乱搞!!!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卫计委的人出来走两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 18:36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漠视百姓权益的事情坚决反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4 10:40
官商勾结,无恶不作!!

 楼主| 发表于 2016-9-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卫计委,有权就是任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4 17:49
匪官当道,荼毒百姓!!

发表于 2016-9-4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6-9-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卫计委,让人失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5 21:39
官官相卫
发表于 2016-9-1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帖“南充市及营山县卫计委莫非你们真要丧心病狂到把综合性民营医院开进居民小区”的回复

各位网友:
2016年8月30日,网友“独孤郁”在麻辣社区发帖南充市及营山县卫计委莫非你们真要丧心病狂到把综合性民营医院开进居民小区”后,现回复如下。
一、2016年8月 10日,南充市天宝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委申请设置《营山鸿桥骨科医院》,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8月15 日,我委组织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和营山卫生计生局相关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拟设置医疗机构的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及占地和建筑面积进行了现场审查。8月25日,对拟设置医疗机构进行了公示,并明确要求:“公示期间,如单位或个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委政策法规与科教科(行政审批科)据实反映。”同时公布了联系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于8月29日公示期满。目前,仍处于设置审批论证阶段。
二、网友“独孤郁”反映:“拟设置医疗机构门牌号码是营山县城南镇东大街30号、32号、34号。”根据设置人提供的房产证显示: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人为营山县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城南镇东大街36号壹号公馆5幢1层1号。
三、网友“独孤郁”反映:“拟设置医疗机构打着骨科医院的幌子,事实上是包含内科、外科、急诊科、康复医学科等在内的综合性医院。”根据原卫生部《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90号)文件规定:“二级骨科医院科室设置至少应包括3个相关骨科科室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科(室)、急诊科、麻醉科、康复科和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四、网友“独孤郁”反映:“拟设置医疗机构的侧面有两扇门直通小区,医疗机构内的人员会严重影响小区内居民的生活”。目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新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紧邻小区。同时,对拟设置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其目的就是为了征求周边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拟设置医疗机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在作出是否同意设置该医疗机构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组织听证。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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