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可乐”8月10日爆料建设局执法大队某副大队长,因是开发商孙大军的老乡,收了孙大军的钱就不严格履行执法职责,为孙大军当保护伞。为弄清事实真象,本楼通过暗访调查:“开心可乐”爆料的该副大队长(也是该执法大队的支部书记),他的人品和他的籍贯一样正直,他的夫人也不姓岳,更不是孙大军的大河老乡。他是一名转业军人,在建设局从事执法工作10多年,经手处理了建设领域大量的历史遗留疑难、拆迁、信访、纠纷等问题,也有人请他吃喝,给他送钱送礼,但都被他一一谢绝。由于他为人正派、作风严谨、处事公正,工作业绩突出,每年年终考核都是优秀。
据说在查处孙大军违法建设时,孙大军的确给他送过两条烟,他责令孙大军拿走,并告之“如不拿走,就交局里作处理”,孙大军见送礼不收只好将其拿回去了。
孙大军在南江共开发建设两栋商住房:一栋是三元公寓北A楼,另一栋是三元公寓北A如意楼。
三元公寓原由永昌公司申请立项开发建设。永昌公司南江分公司在项目建设实施中,由于三元公寓北楼地盘需拆迁孙大军等三户居民房屋,因孙大军等三户房屋拆迁要价过高,不能达成拆迁协议。之后,孙大军与永昌公司南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棕贵协议,孙大军向永昌公司缴纳6万元相关费用,永昌公司将该栋商住楼转由孙大军开发建设,孙大军自此步入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
三元公寓北A如意楼是孙大军协议拆迁城北路岳某住房后开发建设的。修建中因资金短缺,经人介绍认识了何国军,经协议由何国军投资与鑫源建司联合承建三元公寓北A如意楼。工程竣工后,孙大军无钱还何国军垫资工程款,便将三元公寓北A楼第三层以上交由
因欠何国军垫资南江县鑫源建筑建材公司承建的“三元公寓北A如意楼”工程款29.4万元,经协商将“三元公寓北A楼”3层以上交由鑫源建司组织施工、何国军继续垫资联合修建。“三元公寓北A楼”的基础和1、2层由南江县鹏达建筑公司承建,修建中因质量纠纷,承建方投资人刘某通过司法程序退出施工现场,退场时因孙大军欠工程款22.5万元,2007年3月在鑫源建司和何国军接手修建时刘某阻拦进场施工,孙大军又与何国军协商由何国军借给孙大军22.5万元交给刘刚退场,3月3日孙大军给何国军出据51.9万元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计息,还款方式:此工程款预售房款回收,收款由何国军指定代收。其它任何人不得收款,房价由孙大军定价销售。2007年10月30日竣工后,未收回此款,则由何国军定价销售”。孙大军将住房定价1380元/㎡、门市定价6500元/㎡销售表张贴在项目部办公室墙上,之后、孙大军外出找钱,临走前,八庙乡岳某找孙大军给住房价1200元/㎡,孙大军让其到项目部协商。孙大军走后,八庙乡赵凯找何国军以1000元/㎡,黄开孝(八庙乡中心小学校长)、岳某找何国军以1160元/㎡签订了购房合同,三户除各留5000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外,共向何国军缴纳了38.3万元购房款。孙大军回来以后:1、岳某在何国军手中购得的房屋,系2004年9月卖给南江镇居民李某的,因重复销售,2008年1月李某起诉到县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裁定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该套房屋予以查封;2、房屋售价低于定价和当时的市场价;3、拒绝承认委托售房;4、何国军所收售房款既未冲减借款也未抵扣工程款、不知道收款去向、售房合同和收据来源为由用502胶水封堵门锁,要求三户按原定价或当时房价并按购房相关程序与开发人签订合同。
黄开孝、赵凯、岳某为此信访申请建设局解决,建设局派执法大队某副大队长等人多次组织协调解决。黄开孝让其女婿罗某(县卫生局管基建的干部)通过各种曲道多次要建设局、特别是向这位副大队长施加压力裁定认可所签合同价格。这位副大队长经多次组织协调解决,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局里专题汇报,经局里研究形成:“1、该栋商住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属违法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鑫源建司应迅速督促何国军尽快与三户购房人和孙大军协商房屋销售价格,并将所收销售房款与孙大军计算冲抵借款或抵扣工程款,否则,应立即将所收售房款退还购房人,如不退还,建议黄开孝等购房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裁定。2、鑫源建司应迅速完成扫尾工程,孙大军、符实、何国军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明确债权债务,兑现找补。3、孙大军应立即完善该栋商住房屋预售许可、验收及备案相关手续”的处理意见,在之后的一次协调会上各方仍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位副大队长当众宣布了建设局的协调处理意见,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回复了黄、赵、岳三信访人,并抄送给了相关单位。黄开孝认为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未裁定购房价格,向县长、县政法委、群众工作局状告这位副大队长,据说建设局为此再次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房屋交易价格应当遵循市场法则,建设局处理该信访做了大量的说服、解释和调解工作,凭行政手段处理难度极大,原则上维持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黄开孝等购房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的调处意见。
通过调查不难看出“开心可乐”不尊重事实发帖攻击他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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