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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辣瓣*

法学家梁彗星:司法腐败到不能忍受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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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2006年12月11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霸占吴大飞家屋基地时,东方房产公司的黑恶人员惨欧吴大飞之妻许德芬时的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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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2006年12月11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霸占吴大飞家屋基地时,吴大飞之妻许德芬被东方房产公司的黑恶人员惨欧后,吴大飞从部队休假回来的儿子吴坤,去抱他不能动弹的母亲时撕心裂肺痛哭:“妈呀!不要房子了嘛!......”的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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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国耻不忘,历史不容忘记!

这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华大地上犯下的滔天罪行!! 71年前,30多万南京人民被侵华日军集体大屠杀!!!
  
不要忘了19371213日,不要忘了惨死在你们手下的300000中国同胞,不要忘了那一幕幕,惨绝人寰的杀戮……历史,是永远无法改变的!

  
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是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之一,它是日军在19371213日开进中国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后进行的。

  
日军一开进南京城,就进行了灭绝人性的烧杀抢掠"大竞赛"。他们用机枪、步枪疯狂地向居民射击。在城南一带,有的街巷堆成了有一人多高的尸山,所有的防空洞也都填满了尸体。在燕子矶,日军把大批中国军民驱赶到江滩上,然后用机枪扫射。仅一处就先后有五万多人被杀害,江滩上尸体成堆,江水也被血染江。在日军对南京居民和中国军人所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中,以下关草鞋峡的屠杀规模最大。1218日,日军用铅丝把中国男女老幼57万多人捆住,然后把他们驱赶到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凡中弹未死的,再用刺刀刺死。事后,日军在尸骸上浇上煤油焚化。一些日军官兵还举行了"杀人竞赛",以此取乐,日军大本营竟认为这是"耀扬国威""光荣"举动。

据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日军在为期六个星期的南京大屠杀中,共杀害中国军民三十五六万人。在日军的铁蹄下,南京变成了人间地狱。南京大屠杀充分表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凶残性,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最野蛮的一页。
 

国耻不能忘记,我们每一个有血性的中国人,让我们再次举起抗日大旗,去打击小日本,我要地址日货!!痛击日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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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忘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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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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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坑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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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残杀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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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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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残杀和侮辱的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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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杀的中国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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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杀后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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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在江边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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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被屠杀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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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大屠杀的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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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后死横遍野的中国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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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活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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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人练战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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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难者的遗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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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永远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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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逼迫吴大飞家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把吴大飞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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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又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



发表于 2009-8-29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给吴大飞家送达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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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又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又有哪一部法律赋予法院受理、介入的权利?




发表于 2009-8-29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吴大飞家下达的(2004)巴州民初字6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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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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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又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又有哪一部法律赋予法院受理、介入的权利?


法院没有受理、介入的权利,难道有裁定和判决的权利吗?!



发表于 2009-8-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土改时分给黄绍同老前辈的房屋,因1975年被当时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黄老去世后,生产队赔房办理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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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1985年黄老前辈生前获批准建房手续后的建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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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片为黄老前辈的儿、媳新建房前未建房的30平方米空坝,于1989年批准用地手续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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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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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6日,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在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中称:吴大飞家房屋是先修建的30平方米(实际为空坝未建房),其它房屋都是私拉乱搭的,属违法建设。







发表于 2009-8-3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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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在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第5页明确指出: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就该没收,为何分别在第5页、第6页又判决“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巴州区法院作何解释?!

发表于 2009-9-8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

发表于 2010-11-2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只站在权利和金钱拥有者一边,置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于不顾,司法腐败正在快速堕落!

发表于 2010-11-2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网上针对法院的投诉帖子来看,只要出示了判决书,从这些判决书来看绝大多数都没问题,纯属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误或出于其他目的。这问题确实严重,严重败坏了法院声誉,并且大多数网友又不是十分熟悉法律,这样就容易混淆视听。

所以,我们广大网友都应客观公正的评价法院的判决,不应为了顾及发帖人的情绪而顺着其观点作出评价,确需理性啊。  兼听则明,判决书就是最好的证据和事实。

http://www.mala.cn/images/default/attachimg.gif http://img.mala.cn/month_1011/10112114089ff3e01a0fac5910.gif

发表于 2010-11-2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敬重真正的法学家们
发表于 2010-11-2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33楼网友  hiurbuy :

      看来你是热心人,而且挺有正义感,很值得广大网友学习。

      今天浏览各帖,发现你在两篇帖子后面用本帖33楼形式跟帖,教育网友"都应客观公正的评价法院的判决,不应为了顾及发帖人的情绪而顺着其观点作出评价"。

      估计你是內行。

      请问:你能对这篇帖子所揭问题发表具体意见吗?以帮助发帖者走出死胡同。

发表于 2010-11-2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难得看
发表于 2010-11-2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松有只是一位腐败典型,不能代表法院全部法官!

     其实,王胜俊院长对司法腐败有规纳: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永康书记、王院长下大力气抓了两年了,有的省成绩显著,有的省我行我素,改观不大。

     这怎么办?让人头疼的老大难。
发表于 2010-11-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只表现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绝上?当然,这是主要方面,但还有其他方面。

      比如,有些案子无证据证实有金钱、人情关系,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法官水平高、业务精,就是要反复枉法判决。这该怎么归纳?至少是滥权案!但对这种案子未引起重视。

      人们把腐败局限在贪污受贿上,是以偏概全。

发表于 2010-11-25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法院主流是好的,败类是个别人。

发表于 2010-11-25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梁彗星:司法腐败到不能忍受的地步 2009-03-1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称黄松 ...
*辣瓣* 发表于 2009-8-12 00:2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法院主流是好的,败类是个别人。
发表于 2010-11-25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hjrtyu网友音意见,不能以叶障目!


         把腐败分子清洗出去就健康了。

发表于 2011-1-1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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