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首先,向在夜深人静之时还在辛勤“加班”贴单的交警蜀黍点个赞,您们辛苦了!正因为有你们,我们大巴中市创“国卫”成功指日可待!
对不起,我车子犯法了,给你们又添麻烦了,犯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 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犯了错,就得接受处罚,没问题,分我扣得起、罚款我也交得起,但是这个法犯得不明不白,还请给出合理解释。
1、我于9月24日晚八点五分左右,回家将车停于此处,由于滨河南路沿河道路均设立了禁停标识且沿河各小区由于地理位置受限均无固定停车场,各住家户只能将车停于滨河南路,造成此路段经常拥堵。请问,我将车停在空闲的商铺前并没有将车停在设立禁停标识的滨河南路也没在人行道上你们凭什么贴罚单?你们是什么时间贴的条?为什么不在罚单写明?即便是最近创“国卫”暗访,此处不能停车,你们为什么不设立公告告知或者是电话告知通知当事人将车开走(我把电话号码留在了车上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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