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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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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size=0.75em]2008-04-19 13:19阅读:3,905
[size=1.06em]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美国宪法不保护的18种言论自由
1、美国人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在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对美国政府的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最终都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
2、危及美国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美国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
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美国学校教学安静环境的言论自由。
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为借口,妨害城市交通或违反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关于美国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 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对美国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美国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美国政治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随从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美国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判刑入狱。
14、美国各级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美国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美国法律保障。
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美国法律体系中“言论自由权”的特点
法治是美国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法律实践,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而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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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知们请看看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待“言论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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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下的玫瑰A 1
1楼4-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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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公知们请看看美国法律是如何对待“言论自由”的
文:肖叶兵 (2016-04-05 23:11:53) 来源:新浪博客
常听到一些声音说,与美国相比,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听到这些,我感到很差异。
  与中国一些新闻网站动辄成千上万跟帖评论相比,
  他们知道纽约时报网络新闻跟评有数量限制吗?
  与中国微博可以随意发表评论相比,
  他们知道推特脸谱连评论功能都没开放吗?
  “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自由”方面的措施远远走在了中国前头。
  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法典》,第115章多条规定了对鼓吹、煽动、实施、协助反政府行为的刑事责任,《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突破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界限。
  美国法典中关于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的法律条款
  《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第2385条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7条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美国国籍宣誓词(标准中文翻译版)
  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所有的敌人。我将真诚的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时,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时,我会为美国做非战斗性之军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时,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藉口或保留,请上帝帮我。
  关于言论自由,我想说的是:世界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能因为执法管理方式不当影响言论自由,更不能以言论自由之名为违法违纪言论开拓。我们不能只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还应看到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方面的做法,进而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给予更加客观的理解和认识。
  最后借用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大法官一句名言结束本文:
  言论自由并不是给你在一家坐满人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10-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0-4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舔神这口麻谈的破痰盂又端出来了, 请接好俺这口浓痰  ,啊----呸!!!

 楼主| 发表于 2016-10-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乡民又把他妈你个破痰盂拿到麻辣杂谈里来接粘痰了。小小乡民就是用粘痰合成的一个反毛的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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