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凡在县域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生产企业、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车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按《蓬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见附件),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征收方式
县城管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专款专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负责代征,具体划分为: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按户定额征收,由县天然气公司负责代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财政拨款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征收,单位缴纳,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三)工业企业、其他生产企业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征收,企业缴纳,由县经科局负责代征。
(四)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和病床数征收,单位缴纳,由县卫计局负责代征(特种垃圾由医院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五)建筑工程按面积征收,由县住建局负责代征。
(六)营运车辆按辆数征收,由县运管局负责代征。
(七)商业服务业:
(1)旅店业按床位征收,由县公安局负责代征。
(2)餐饮业按经营面积征收,由县食药局负责代征。
(3)歌城、网吧、影院按营业面积征收,由文体广局负责代征。
(4)大型超市、商城、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按营业面积征收,由县商务局负责代征。
(5)加油(气)站按个数征收,由县经科局负责代征。
(6)洗车场、屠宰场按面积征收,由县环保局负责代征。
(八)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垃圾量处理环节所需费用,由县城管局负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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