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8797|评论: 46

[群众呼声] 达州市开江县最牛违章违法建筑究竟是谁在充当保护伞,使其“成型合法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开江县西大街建设社区翰林苑小区和状元府小区之间的违章违法建筑,违法人俞小娇和江生珍非法侵占土地资源,以改建住房条件为名,明目张胆超批准修建违法建筑(合法批准修建只有220平方米),实际违法建筑面积近2000平方米、楼层之多(由1层抢建至目前的共5层),号称开江之最,并对外非法出售小产权房。不顾周围小区和住户的反对意见,严重侵害一墙之隔民居的采光、通风、日照、消防安全等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从2015年9月该违法建筑修建基础的时候开始,举报人曾多次通过网络和电话向开江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停工、拆除,主管单位也曾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0日分别向江X珍、俞X娇发出了《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2016年1月3日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016年1月13日发出了《违法建设拆除催告书》,2016年3月3日发出了《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决定书》,可效果并不明显,该违法建筑依然未得到实质性的处理。

  开江县住建局在2016年3月18日(当时该违建正在抢建第四层)回复我们:“县人民政府已批示住建局首先按照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并依法处理该违法建筑”。而现实中该违法建筑并未被查封,依然在进行抢修抢建作业,目前主体5层全部抢建完毕,还在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门窗安装等,由此可见开江县政府的批示和禁令犹如一张草纸,政府的权利和公信力何在?

  主管单位曾在2016年3月3日回复我们: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违法建筑在2016年9月3日进行强制执行拆除。也就是说,还要等半年才能执行强制拆除,难道全县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是按此程序执行还是只是针对该违法建筑所“独享的福利”?可是今天都已经9月26日了,该违法建筑依然纹丝不动,在进行室内装修准备住人了,都已经被成型合法化,如果该违法建筑一旦被投入使用进行入住,如何执行强制拆除?可我们的主管单位依然不管不问,视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顾,均不执行县政府的批示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现投诉人请求:1、督促相关单位执行县政府的批示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实质性的查封处理,采取措施阻止违法行为蔓延。2、督促相关单位执行《开住建强拆【2016】第1号》文件。3、严查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不履职、慵懒散浮拖等违纪行为。4、依法对该违章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处理。
QQ截图20161009094726.png
QQ截图20161009094634.png
QQ截图20161009094205.png
QQ截图20161009094320.png
QQ截图20161009094359.pn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3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政府明明已经批示,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查封,可主管单位拒不执行
000.png
222.png
171533bidhubbuqrzidwll.png
QQ截图20161009094205.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违法建筑从修建基础的时候开始(2015年9月),周围群众就一直在举报投诉,部门也一直在回复,可就是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阻止违法行为进行蔓延。
111545zgd7d9gt3266z12g.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已经超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最后期限一个多月了,可该违法建筑依然纹丝不动,不见任何主管单位的公职人员来执行强制决定书
1451711397143422mb.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主管单位一次又一次的欺骗中,在他们的眼皮子底下,在他们所谓的“每天监督巡查下”,该违法建筑居然被呵护成型了。而县城里其他的违章违法建筑,即使没有人举报,都是发现一起立即拆除一起。可为什么这个违法建筑如此根深蒂固,独享福利特权
QQ截图20160218164256.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单位在2016年3月回复我们: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违法建筑将会在6个月后(2016年9月4日)执行强制拆除。
我们又一次相信了党,相信了政府,如今又过了这么长的时间,结果还是没有执行。
QQ图片2016100910465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但不阻止,不查封、不拆除,反而帮助该违法建筑又争取了6个月的时间进行抢修抢建,如今都已经开始在室内装修住人了,请问:事到如今,如何执行强拆?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违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离周围民居如此之近,堪称“握手楼”,请问住建局领导:你住的房子是这样的吗?
QQ截图20161009101848.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谁如此大胆,在背后充当保护伞,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龌龊勾当?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长达1年多时间里,主管单位一次又一次的表面回复忽悠群众,暗地里却放任和包庇该违法建筑继续抢修抢建,帮助其争取时间成型合法化
QQ截图20161009153714.png

发表于 2016-10-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很多监管没落实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悅 发表于 2016-10-9 16:45
还是有很多监管没落实下去

谢谢朋友的关注,主管单位表面上在落实,而实际现实中不但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阻止,反而却放任和包庇,连县政府的批示都拒不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的关注,主管单位表面上在落实,而实际现实中不但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阻止,反而却放任和包庇,连县政府的批示都拒不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任何保建审批手续,无规划许可证,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无选址意见书,无建设用地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法及开江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官商勾结,鱼肉百姓,主管单位的某人在充当保护伞角色,放任和包庇违法行为蔓延。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单位有职不履、有法不依,有案不查,查而不办,办而无效

发表于 2016-10-1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傻呀!他如果没有内鬼,他又岂敢在政府的眼皮子底下胡作非为?

发表于 2016-10-1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能想出这样的网名: 凹凸曼和互撸娃,怎么就想不到政府的套路比海深?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八、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和违法收入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
    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十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十七、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
    十八、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决定。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政府明明已经批示,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查封,可主管单位拒不执行
还间接的帮助该违法建筑又争取了半年的时间进行抢修。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