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04|评论: 0

[热点事件] 记者眼中的恩威道源电子商务运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1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记者有幸参加了来自美国IBM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的彭先生与恩威公司董事长薛先生的会谈。薛董事长详细介绍了他的的思路之后,作为第一代电子商务工作者的彭先生认为,恩威道源圣城的营销模式,并非传销,而是一种符合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模式的网络营销。它的背后,由于有恩威这样的实体企业品牌企业支撑,应该是对消费者有利最终实现互利的崭新的电商模式。
接下来的几个月,当我们每次去道源,都能看到消费者络绎不绝的身影。在道源圣城酒店、公园、温泉,道医院……到处洋溢着消费者发自内心的笑容。每到周末,和朋友,和家人一起,来道源圣城享受浸润着传统文化内蕴的美景和美食,再泡泡温泉,游游古镇,已经成为成都人一种时髦的休闲方式,口碑渐好,越来越好。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道源圣城正在创作一种新的营销方式,这是一种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极大方便消费者、让利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有利地整合多方面资源,明确购销关系;它以实体企业为依托,坚持让利销售,变支出消费为获利消费。总之,它创造了新的消费方式,更是创造了互联网时代新的生活方式。
现将记者调研到的有关道源圣城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做一些介绍。
道源圣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是怎样的?
大家可能有疑问:恩威道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商运营(以
下简称道源电商)究竟是什么性质,或者说它商业模式究竟是怎样的?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关心道源电商,支持这项事业的人士来说的确大有必要。
经过调研我们看到,道源电商运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为依据,以促进消费、推动产业转型为目的,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与当事人达成的产品购销合同行为。其主要理由:
(一)它以实体企业为依托,带动了实体消费
道源电商运营依托恩威集团制药、地产、旅游、医疗等实体企业,整合多家实体企业加盟,共同推出养生、养老、疗养、住宿、餐饮、美容等多种健康产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带动实体消费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这种销售模式以实体企业和自身产品为基础,全方位、全天候满足消费需求,降低了消费成本,实体性很强。而传销公司不可能有实体企业支撑,只能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销售产品,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欺骗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来维持商业运作,具备虚拟性。这种虚拟销售模式与道源商城的电商运营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坚持合同开路,明确购销关系
道源电商运营以700元为一个健康产品包(一个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一次只能签约购销8套产品包,且不能重复购销),健康产品包包含恩威健康产品以及道源圣城提供的康复、疗养、住宿、餐饮、购物等项目加上120个工作日的积分赠送期为合同标的,与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订立购销协议,达成购销意愿,形成购销关系。消费者签订协议后,也可以一次性支付5600元人民币,购买8套健康产品包,在120个工作日内购买双方约定的系列套装产品。此种购销关系不存在蒙蔽性和欺骗性,也不同于以往的一次性消费行为,而是一种以一定消费金额为基础、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进行多次买卖、购买系列产品的较为长期和稳定的合同购销行为。
(三)坚持让利销售,变支出消费为获利消费
1、利从何来?道源商城电商运营让的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互联网+减少传统销售环节,将传统多级营销模式中占商品零售价50%—70%的营销差价拿出来让利给消费者;
二是公司在传统销售中用于推广宣传的高额的广告费;
三是资金流通中产生的部分利润。
四是从集团公司拿出一定资金补助消费。
2、怎么让利?通过什么渠道让利?
一是让利回报。道源商城电商运营以低于成本的50%和低于零售价的86%,优惠让利给消费者与销售商。
二是赠送积分。根据购销协议约定,电商平台在120个工作日内每天赠送18个积分,总计赠送2160个积分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积分在电商城和线下加盟实体店购物。
三是奖励积分,鼓励消费者参与推广宣传,将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和产品给消费者身心带来的好处分享给他人,带动其他人一起参与消费。凡分享并带动他人参与消费的,分享者可一次性获得70个奖励积分,同时给予每天推广宣传奖1.2个积分,一直持续到120个工作日期满。积分不兑换现金,而是通过再次消费或者销售产生价值。
四是120个工作日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二次消费购买套装产品包,继续签约推广道源商城和恩威健康产品包的,享受下一个120个工作日的积分赠送优惠。通过积分形成整合商业实体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商城可持续发展。
五是在线下交易中,加盟实体企业在加入商城电商成为企业会员后,按自己商品零售价的40%至70%收取现金,其余用积分在电商城和线下加盟的实体企业购买到市值100%的商品。实体企业由于减少了交易环节,有利可图,消费者也用较少的现金购买到了100%价值的商品,减少了支出,得到了实惠。同时,消费者在线下购物时,只需要到就近的加盟店通过手机扫描二微码,亲眼看到实物选购,不但免去了物流和配送的成本费用,而且更加省时便利。从而有效衔接了产需信息,推动了企业产品线上营销和线下流通融合发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道源商城电商运营实际上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崭新的销售模式,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线下销售,避免了企业的价格战;又不是简单的直销模式,一次交易完成即结束;而是一种利用现代互联网等新技术驱动,把实体企业与消费者、消费与创业相互结合的新的商业模式,是线上营销和线下流通互动与融合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推动实体企业转型,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二、道源电商运营与传销的区别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传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以发展人员为主要目的牟取非法利益,二是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三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比照上述规定,道源商城电商运营与传销明显不同。从主观上看,首先,道源商城电商运营活动以推销产品促进消费,推动实体企业升级转型为主要目的;其次,道源商城以签订购销协议为切入点,与消费者构建一种稳定的长时间的合同消费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而其购销关系受法律保护。再次,道源商城通过赠送积分、奖励积分等方式鼓励消费,把企业与消费者、消费与销售联系起来,让消费者通过消费与销售,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消费,而且带动了消费者创业,开创了消费者与实体企业互动合作和发展共赢的新局面。这种消费模式与非法传销的以发展人员为目的牟取非法利益和仅仅只有组织者、经营者获利的行为模式有着质的区别。
有的同志提出,今年三月,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规定,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我们认为,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对照,道源商城电商运营中在现象和形式上与传销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因为有这些相似之处,因此也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但公司发现后及时作了处理。目前已封号处理50多起。同时,我们也认为,上述规定虽然简便易行,方便执法,但是规定所提到的三个要件仅仅只是形式要件。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如果离开了主客观要件只讲形式要件,很有可能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三、法规与政策的效力关系
法规与政策的效力关系,实质上是执行谁的问题或者说在执行中究竟以哪个为依据?依据法规还是政策?
道源商城电商运营依据国办发[2015]72号文件《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中第四条第十二项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方、各部门一律不得增设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因而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审批。为此,政府相关部门的同志提出,道源商城电商运营必须依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向政府有关申报并经过审批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那么,究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执行还是依照直销条例执行?
首先,从制定机关看,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的,因此,《意见》实际上是国务院制定的意见。《直销管理条例》也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因此,两个文件可以视为同一机关制定。
其次,从时间看,《意见》发布的时间是2015年9月,而《条例》为2005年8月10日通过,同年12月1日施行。
根据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由此可见,《意见》和《条例》究竟适用谁已不言自明。
四、开展立法探索,完善营商环境
实践证明,“互联网+流通”正在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具活力的领域,成为经济社会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有利于推进流通创新发展,推动实体商业转型升级,拓展消费领域,促进创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但是,由于国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线上线下规则不统一,因而缺乏法治保障,致使企业举步维艰。
最后我们建议:
(一)恳请国家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商品流通、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研究建立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等基本制度,解决流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二)恳请四川省和成都市人大尽快开展电商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为企业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恳请成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道源商城电商运营的法律指导,帮助道源商城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电商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恩威道源商城电商运营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