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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通江县文胜乡七村4少年溺水事件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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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06:27
看了让人心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09:26
的确停放船的人有一定责任,1如果船没用,为什么不弄走?2如果船还在用,在你离开之后为什没有安全措施。不光是小孩,如有成年人在你船上出了安全事故,你也难脱关系。至于村社责任不大。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10-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孩子胆子一个比一个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1:30
狗屁话小小的水塘的怎么会有船呢。如果是被承包会有吗。土豆在家里卖出去不收税。你在街上卖土豆就要收税了。这个道理谁都懂。望期政府和感知的大众要定责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2:19
私人拥有船是不合法的,更合况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别说小孩路过会去玩就连大人也会好奇,如果没船当然没责任,可事实是因为玩船才出的,干部政府看到船都不管管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2:48
有些人纯粹打狗屁!从小范围来说是家长自己的责任,从大点来说是社会进步,改革开放城镇化发展的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3:48
真不要脸,不知道关政府什么事?是不是要政府天天派人给你们看孩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6:40
知道真相的实在不想说,说岀来会很伤当事人的心,于心不忍。丧子之痛哀莫大也,只望大家深刻吸取教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19 17:42
不管怎么说”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大家讨论谁之过?两方面来说:唯心讲是命。讲责任监护人,船老板,孩子各1/3。政府,村委无责,但出于人道,可安抚慰问。让死者安息,让生者重新振作。

发表于 2016-10-19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库监管责任最大,是小孩都可能去玩小船,如果上锁了,船弄不动,事情就不会发生。

发表于 2016-10-1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教育导向有问题,孩子摔倒了,家长把地踏几脚,对孩子说:就怪你,把我孩子绊倒了!出什么事不从自身找原因,总是想着找别人的问题,这样下去出问题的人没汲取到教训还会继续出问题,甚至有人因为找别人的原因得逞后成为了一种产业,所以才滋生了碰瓷的、医闹等等,而政府面对这样的事一味的不讲原则,总是讲什么维稳、和谐,结果形成闹事的就有理,就得利,什么事情都可以找政府闹一闹,政府陷入无穷的这种纠纷之中。其实,现在是法制社会,应该讲法制,对这些纠纷让法律去解决处理。此次事例中,逝者家人我也深深同情,但究竟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负多大责任我觉得还是应该走司法途径,有证据上法院起诉解决,政府不应该查手其中。

发表于 2016-10-20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0-18 20:56
不说了,哥开始做警示标志生意了,有隔5米一处尊贵套餐,隔10米一处豪华套餐,隔20米一处经济套餐,欢迎各 ...

这家伙;P太有创意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8:27
楼上的说得好,应走司法程序,政府不管,试问出了安全事故政府不管不问,还要政府干什么?怎么维护社会形象?责任不管该谁,当然监护人,船老板都有一定责任,不管走任何途径都是明显的,兄弟应该换位思考。
发表于 2016-10-2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出事地堰塘已有当地政府承包给个人从事养殖业,其周边并无安全防护及警示标识,出事渔船没人看管、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
      事发后,当地政府到目前仍未划清责任,未给出任何处理意见,四个孩子幼小的尸体一直摆放在野外,并出于维稳考虑,向媒体发布虚假消息,歪曲事实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17:22
时至今日村委,承包人无人问津,四位落水儿童还暴尸荒野,政府部门也无追责与处理,望政府人性化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19:51
楼上的,请问政府怎么人性化处理??听说现在死者家属受人蛊惑,向政府讨要四十万每个学生,你觉得政府有什么政策或者依据该做这样的赔偿??举个例子,那长江每年都有那么多人跳桥跳江的,那不是死者的家属都该找国家赔偿了??你觉得现实吗??符合逻辑吗??理由站得住脚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20:27
说话有依有据,政府为什么会给四十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20:30
船无人监管,该负一定的责任!行人未制止小孩入溏,良心会得到谴责。当然不是说报警的这位老乡。我想说,看到孩子入溏,划船。任何人都可以教育制止!否则,发生这样的事,大家心疼!所以,我们每个家长得引以为戒!教育自己孩子,也监管下看得到的所有孩子。父母心都是一样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20:38
发帖人,多学习点法律知识,民法通则对承包人不利,可以上诉民事陪偿,有法必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20:38
其实还想说,该村在家党员斗又责任。想想自己党员该做什么,村干部又该做什么!这么大的安全隐患,摆在那里也不是一年半年的!我不相信党员及干部没有看到过!在面对孩子的尸体时,不晓得是自责还是后悔!在有生之年都应该得到良心的谴责!若果是无所谓的态度,那就是人性的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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