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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大网友与政府部门有必要对蓬安县水产渔政局的经费和工作方式展开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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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大网友与政府部门有必要对蓬安县水产渔政局的经费和工作方式展开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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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输入“蓬安电鱼”关键词得到部分网页标题
2012年——2016年,四年中网友举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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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嘉陵江 还有多少野生鱼。还在非法电鱼!今后来蓬安旅游的还能吃到大河野生鱼吗  ?
36个亿修建的相如湖旅游度假区建成。用啥子水产招待游客


这是用渔网打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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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状态下。这就是用渔网打渔的收获——2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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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水产渔政部门干点实事,应该重拳严厉打击非法电鱼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7:51
的确天不作为

发表于 2016-10-20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取缔渔政
浪费钱财,没有作用
:@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渔政局书记职位适合哥!俺报名:victor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8:33
蓬安渔政局工作难度大,经费少,工作压力大,早出晚归,刮风下雨在渔政船上吃喝,家人抱怨大。这样的情况我看县委还是考虑换人吧,现在渔政人员明显不适合这么高强度的工作。找个不抱怨经费少愿意干事的人上任渔政局合适一点

发表于 2016-10-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6-10-2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害百姓的部门,浪费人民币的流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8:59
权力没在人民手里,怎么懒和得到渔政大老爷,一群酒囊饭袋,吸血鬼

发表于 2016-10-2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那执法船就知道渔政部门就是酒廊饭袋,糟蹋人民币的主,局长下课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9:50
“没有经费”,不是借口!不思进取!相关负责人为什么不引咎辞职!既然没有经费,直接撤销该部门!浪费纳税人的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09:52
在其位,不谋其政!

发表于 2016-10-2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电鱼0.65斤 营山法盲农民站上被告席
2016-07-06 16:54: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南充7月6日讯(唐海奎)7月5日上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合议庭当庭裁定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升压器一个、电瓶一个、舀杆一根,照明灯一盏、塑料盆一个、电池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现年4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系该县绿水镇农民。2016年3月3日19时左右,林某携带电瓶、升压器、舀子等电鱼工具在营山县绿水镇大桥附近水域捕鱼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警察当场扣押其升压器、电瓶、舀杆、照明灯、塑料盆、电池等作案工具;同时扣押其捕获的鲫鱼1条、乌鱼1条、参子鱼若干,共计重0.65斤。次日,林某捕获的水产品被全部放生于绿水河中。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6年3月24日,林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2016年7月5日上午,营山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记者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制。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审判长吕晓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批评教育。被告人林某十分后悔,他表示“我以前知道用电打鱼是不允许的,但不晓得后果这么严重,经过法官批评教育,我知道了这是犯罪行为,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再也不用电打鱼了。我自愿向绿水河放养鱼苗,对渔业资源进行补偿。我晓得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四川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春季禁渔,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被告人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禁渔期的绿水河流域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自愿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进行补偿,遂当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宣判后,营山县法院刑庭庭长何书全、书记员何建良庚即会同县检察院干警冒着酷暑,驱车30余公里赶赴绿水镇,对林某向绿水河放生鱼苗进行了现场监督。
  据本案审判长、营山法院刑庭法官吕晓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属于破坏环境保护资源罪的一种。
  为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四川省规定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渔期间,渔船要做到“船集中、网入库、人上岸”。当前,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的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屡禁不绝,甚至在禁渔期间也时有发生。其中表现最突出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用蓄电池配升压器捕鱼,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历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一方面,禁渔期间正值鱼类繁殖高峰,电鱼将使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在电鱼过程中,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存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造成“绝后”。二方面,河流内的鱼类等水生动物是河道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减少水中氮、磷含量,减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生长,某种意义上起到了河流“清道夫”的作用。电鱼行为不仅会严重削减鱼类的数量和品种,而且会对生长在河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同时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三方面,经过改造的电鱼工具往往会达到几百伏、有时甚至达到上千伏的高压,巨大的电流会对电鱼者本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触电身亡的悲剧。
  当前,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后,营山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保护资源犯罪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予以惩处。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与此同时,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为建设法治营山、美丽营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任红星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0 11:14
渔政是不是公布一下每年干了一些什么工作?

发表于 2016-10-2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

发表于 2016-10-2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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