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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群众呼声] 四川广安之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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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ysh590202 发表于 2016-11-4 09:35
我所诉求…没任何回答,岂不是成了泡影?

那么请问楼上:妳等回答正确吗?…
如:游思华同志:
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多次发帖要求解决乡村医生执业、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问题,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既面对面听取您的陈述、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给予答复,又书面回复过您本人的问题,也在电话中反复向您解释过相关事宜。由于您近期反复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表达同样诉求,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工作的问题
据调查核实:1981年由原广安县卫生局核定您在化龙公社石嘴大队合作医疗站工作,但您实际上一直在原广安县广罗公社鱼关大队合作医疗站(后改为鱼关村卫生站)工作至2006年,期间,您于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您于2006年自行脱离乡村医生队伍外出打工至今再没有在广安区境内任何一个村卫生站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即您自己中止乡村医生执业工作,且超过法定2年时间。同时,您至今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和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之规定,您目前不具备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
二、关于认定医师执业资格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5日,重新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的补办、报名、审查等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于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
(二)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或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取得了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报经省上进行专门的评审认定;
(四)不属于卫生系统而在其他单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的人员,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者,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评审表及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相关证明原件。
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同时,从您贴文中反映的情况看,您只是2006年前在广罗乡鱼关村卫生站工作过,既没有在任何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也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医士、医师、主治医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即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又无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历,所以,不符合直接认定执业医师的政策条件。
另,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综上,您的情况,既不符合重新进入村卫生站工作的法定条件,又不符合认定执业医师的认定条件。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10 11:28
你的诉求不正确,并且以前好象已经依法处理了,还想人家答复什么

“它们”之回答是依法处理的吗?…
下面此法律、法规、法定、界定至广安用来作装饰或擦屁股的吗??
如: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这里面的医疗机构是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包括了乡村医生,并且第四十五条说: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为什么这位领导还会说没有文件和政策来支持呢?当我拿出卫生部和人事部联系下发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时,卫生局领导告诉我们,他们只执行市上的文件,不执行中央的文件。而医师资格认定,是医师法赋予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利是不容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侵犯的。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9〕3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都在认定范围内,为何个《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第三条注明了,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卫生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医发[1999[319号是根据医师法第43条而制订的。是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医学专业职称认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因此,被称做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老人老办法”。2000年3月27日,卫生部和人事部针对各地在执行卫医发[1999]319号遇到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即卫人发[2000]117号,很明显,作为“老人老办法”的补充仍属“老人老办法”,因此,该“老办法”所有十一条规定,都是1998年6月26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职称者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呢?医师法第43条、卫医发[1999]319号第2、3条、卫人发[2000]117号第3、9条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8条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凡是涉及到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时,卫生行政

认定执业医师法老人老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人发[2000]117号,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10 11:28
你的诉求不正确,并且以前好象已经依法处理了,还想人家答复什么

“…然而,您在省上规定的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时间内,未提供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任何资料;…”是这样的吗?
那么,这又是什么:…2014年老年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补办最后一次,我也把所有证件(1,1981年赤脚医生资格证,2,1993年乡村医生中专资格证,乡村医生证,3,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证,4,2007年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等)拿去找广安区广罗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她说,我的所有证件过期无用,没资格,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生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乡村医生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才有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行医,同时我也上访至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人员,均遭推诿不知道,不办理,连申请表都不给我填...........
四川广安卫系地狱个别行政小人之回答及上层涵复,难道不是瞒上欺、魚肉百姓吗???…楼上你说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10 11:28
你的诉求不正确,并且以前好象已经依法处理了,还想人家答复什么

楼上象这样回复也是你所谓依法处理的吗?
请看下贴文:
四川广安市卫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真搞笑,
今天上午收了一封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快递给我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驳回行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游思华。男,1959年2月2日生,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双水巷。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肓局法定代表人:赵维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内容真搞笑。
其原因是: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催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10 11:28
你的诉求不正确,并且以前好象已经依法处理了,还想人家答复什么

楼上再次分享此贴文!也属实依法行政吗?
18482080537@163.com  邮箱飞至无影无踪
    我日日盼望此电子邮件能显神威﹗沒想到此邮件于2015年10月9日发给中共四川巡视组18482080537@163.com  邮箱快两个月了’没有任何佳音 也打过电话无济于事’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卫计委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此计委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飞至无影无踪¨¨¨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却飞至无影无踪灬灬有人叫我重新把原电子邮件内容再次交到广安市纪委信访局,又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等待佳咅: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6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市卫计局。
复查请求:取消四川广安市卫计局行政对我不合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恢复和解决我的行医资格等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4月7日做出《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应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5年8月4日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在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O15年4月1O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关于广罗乡游思华反映的要求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O15年8月4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笫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诀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肓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事实和理由:在接收广安区卫计局处理通知书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任何资料申请说明…,所以驳回…决定书,对吧!
那么请问:我在2015年4月12日左右收到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快递时,不服,第一时,就给四川广安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说明原因…,市卫计局长亲口答应承诺给我解决,并要求我再给他(市卫局长)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给他),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分亲自签收了的快递(邮件号:1007374761514)。…
同时也给了该局相关人员几封电子邮件…皆无果。
…………
2015年5月18日 10:25:47 又给了几封快递及相关文件(他们说内容不全等等…)终如石沉大海。
每一个星期催一次,至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就导致了今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至此至终,是我没有按法律程序吗????还是他们有意拖延时间(法定时)呢???????
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土,他们这种行政也合法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
       此致
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
申请人:游思华。

                           2015年10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10 11:28
你的诉求不正确,并且以前好象已经依法处理了,还想人家答复什么

楼上你为什么不放泄骚猫屁、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9楼:为什么不放泄骚猫屁、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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