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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城镇管理局
关于规范管理县城夜市摊点的通告
县城内夜市摊点占道经营、无序摆设、随意圈占、乱倒污水、乱堆垃圾现象已严重影响到了行人通行和环境卫生;一些烧烤摊点烟熏火燎,少数摊点四处游击,污染环境、噪音扰民、堵塞交通等行为已严重损坏市容街貌,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民反响强烈。为从根本上治理上述问题,规范夜市摊点经营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卫生水平,根据省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结合县城地貌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夜市分布规划:新车站站前广场、花园街、龟碑湾市场、三江大道、春光苑步行街、医药街、汉王庙人行道,其余地方严禁摆设。
二、县城烧烤夜市必须具备五个条件(有场地、有自来水、有厕所、有垃圾投放箱、有潲水桶)。
三、各夜市摊点严禁在街边洗刷餐具、堆放垃圾、直排污水、随地大小便等,确保摊点周边环境秩序井然、食品卫生安全。
四、各类摊点一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置的经营模式及规划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夏秋季节晚上(19:00—次日1:00)、冬春季节晚上(18:30—0:30)。
五、夜市摊点必须留足1.5米供行人通行,严禁将烧烤架及摊棚架设在车行道。
六、各摊点须制止消费人员饮酒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现象。
七、收市前必须将产生的垃圾清运到规定的投放点,保持场地整洁无损,严禁利用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作支撑和悬挂东西。
以上条款请遵照执行,违者,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