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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湖宫7B交房两年竟未通过规划验收,假借办大产权之名迫业主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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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6 11:06 |阅读模式
以下图文转载自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小编一早收到鹭湖宫7B某业主发来的帖子,说:鹭湖宫7B目前里里外外都在动工改造,目的是提高小区绿化率,以顺利通过规划验收。然而,令人气愤的是相关单位不是真的按照规划整改,不是出于切实保障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而是施假造假,意图蒙混过关,欺瞒政府。如图:



图一

图一


上图中工人们正在填埋小区门口的水池,意图变为花坛以增加绿化率。


图二

图二


该图则是工人们在某私宅的花园中用尼龙布铺底并在其上覆土,目的也是提高小区绿化率。该区域原来的面貌见下图:


图三

图三


对此,有业主提出质疑,物业回应说是为了办大产权,目前规划未通过,在整改。业主又问,为何不整改到底,物业说,先应急,办不下来大产权倒霉的是业主。于是大部分业主因此噤言。

爆料的业主说,物业这么做不是自欺欺人么?以办大产权为由胁迫业主不要因为造假事件而闹事,最终掩盖开发商和物业本应承担的违约和侵权责任,以使开发商通过规划验收后解套脱身,最终待开发商的法定责任解除后,政府监管不及,开发商拍屁股走人,届时人都找不到了,受害的还是业主,维权都没了抓手。

小编认为:爆料业主的担心不无道理。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报建规划完成验收是开发商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办理大产权也是开发商当然应当履行的合同条款。对此,政府都有监管,且监管力度非常大,因而这两项内容都是呼吁政府干预并借此谈判整改其余违约或侵权事件的重要筹码,切莫错失了机遇,使维权做空。此外,建议相关业主可尝试联系鹭湖宫业主自治委员会业主维权指导中心,以寻求更多的帮助。

…感谢关注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图四

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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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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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家开发商???

发表于 2016-10-26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置信的物业,小区楼盘的开发商是置信,物管是合达联行的,本以为有信誉保证,大家买房都是冲着好环境,结果好环境在不停的被破坏,房产证拿不到,物业开发商互相推诿,各种信息不透明,实在是令人愤怒!!

发表于 2016-10-2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图文转载自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2016年10月22日,本站转发了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曝光的鹭湖宫7B违建事件的相关视频,受到了宫内业主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青海、甘肃等地的业主纷纷发来邮件,询问各区违建情况,但由于小编也无法确知各区具体情况,因此难以一一回复,在此谨向各位网上邻居一并表示歉意。

如下小编将涉足正题,希望通过对鹭湖宫7B问题的梳理和剖析,掀开这乱象背后的冰山一角。

第一篇  被忽视的权利

其实小编在此前的文章中不止一次的提醒过各位业主,要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这些权利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以外,还包括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局联合确认的预售商品房买卖交付条件,即:“该商品房己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这一交付要件,概括性的解决了商品房买受人在签收房产时因自身专业知识之不足所可能遭遇到的侵权或违约事件。遗憾的是,该交付条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于2015年7月1日被正式修改。修改后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条款,极大地增加了买受人的购房风险,并给开发商等提供了肆意践踏民众权益的可乘之机,此一节恐怕是相关政府部门修改该条款之时所始料不及的。同时,庆幸的是,如果您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15年7月1日以前签署的,则不要再为是否缴纳物业费而揪心了(具体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具体述及),大胆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权益而战吧。

具体到鹭湖宫7B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为了办大产权而紧张的整改以意图顺利通过规划验收,看似是为了业主着想,本质上,却是为了开发商自己能早日解套,以免承担更沉重的违约责任。因为大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赫然的印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须向业主支付每日每万元0.04%的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您买房所支付的购房款为50万元,则因为逾期交房之故,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就需要向业主支付200元的违约金,于是,以一个月30天估算,每月的违约金将高达6000元人民币,在目前温江经济现状下,算是一款不错的理财产品了。那么是否逾期,看什么?看是否满足交付条件。是否满足交付条件,有一项硬性指标,那就是是否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价值,可以从一下对比中看出:

2015年7月1日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版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http://www.cdfgj.gov.cn/BSFW/AllSheet.aspx 可下载)该文本更改了旧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房产交付的条件约定,具体如下:
“第六章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1、2、____ 、____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其中,新版用“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替换了旧版“该商品房己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条件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新版合同较旧版合同在房产交付条件上采取了更有利于开发商的条件设定。同时,增加了买受人可能签收到不够合格的房产的风险。理由在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只就某建筑本身而言,可能是一个小区的整个建筑,也可能是小区内的某独栋建筑,重点在于该建筑是否竣工,一般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即可。即便要求了备案证明,但也仅仅只是将验收合格的证明进行备案而已。除及特殊的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不允的情况。但是规划合格验收则不然,规划合格要求建筑、小区绿化、小区配套(不仅仅是配套设施,还包括幼儿园……)等等均符合当初的规划设计要求,因此从条件上讲,更为严格。因此,新版用“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替换旧版“该商品房己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条件要求。”事实上增加了购房者签收不够合格的商品房的风险。所谓不够合格,可能是,某小区内,你所购买的房产可能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了,但旁边的那一栋建筑可能尚在建设,吵吵嚷嚷,工地混乱。或者,虽然整个小区的建筑均已竣工,但是缺少围护设施,菜场、幼儿园等建设遥遥无期,绿化率不达标等等等等。

由此,如果当初7B的业主严把收房关,后期遭遇绿化率不高,违建、规划不得及时通过验收等种种乱象的几率将会变得很小很小。所以,小编建议:与其收房后为了绿化率的问题,而与开发商、物业或者某某业主扯皮,还不如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根本性的维权。因为据小编看来,7B当初的收房,很有可能是骗收。具体是不是,请各位以实情为依据进行自行判断。小编也不好乱说。但如若不幸被小编言中。小编在此,谨以上文,祝各位相关业主,维权的路上一路顺风。

发表于 2016-10-2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图文转载自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自鹭湖宫7B爆出违建一事以来,本站已连续三期报道或转载了相关事件详情及事件背后问题的分析与评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翻看本站历史消息,或者直接点击阅读下文:
1、《鹭湖宫7B交房两年竟未通过规划验收,假借办大产权之名迫业主敢怒不敢言》
2、《鹭湖宫7B违建建筑昨日晚间已被省电视台新闻频道相关栏目曝光》
3、《鹭湖宫问题剖析——第一篇:被忽视的权利》
接下来,本站将针对物业承接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标准,解释一下诸多扯皮问题的根源。

第二篇  被搁置的标准

根据我国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承接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时应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查验任务,确认拟工作对象达到承接条件后,方可承接。其全文如下: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从上面红色加粗并黄色标注的部分,大家可以看出来,对于鹭湖宫诸多片区来说,如果物业公司认真履行了物业查验任务,严格执行了新建小区的承接标准,则在后期很难再出现规划验收未通过,绿化率不达标,地面存在停车位,区域监控及区域围栏、大门缺失等严重物业质量及管理问题。
因此,加之前述业主收房时所忽视和未加珍惜的权利,鹭湖宫物业管理之混乱便由此可见一斑了。
但责任真的只在物业么?恐怕问题还要一分为二的讲。具体背后还有怎样的隐情?请关注“鹭湖宫问题剖析”之第三篇:“被抛弃的信义”。
明天我们不见不散!

注: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更多解释可参考本站2016年10月14日的帖子《前期物业管理,你不了解的真相!》

…………
更多精彩敬请继续关注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发表于 2016-10-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鹭湖宫问题剖析——第三篇:被抛弃的信义   [复制链接]
以下图文转载自鹭湖宫居民微社区

关于鹭湖宫违建的事情,其实并不像许多业主所认为的那样简单,或全是底层业主一意孤行的自私行为或全是物业不顾大局、不履行管理责任的问题。而事实上,用心的业主会发现,在这种种乱象之间,你总能找到开发商的影子。

1、规划验收不通过,谁的责任?
开发商在项目实施之前是需要向当地主管单位报建的,报建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建设规划。该建设规划涉及了整个建设片区建筑的情况、绿化的情况、车位的情况、物业配套的情况、市政配套的情况等等等等。而开发商也只有在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工建设,其开工建设的物业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因此,规划验收不通过,根本原因在于建设单位未按照政府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换句话说,其根本原因在于建设结果侵害了业主权益或者违背了当初对市政配套设施的承诺。因此,当你遇到规划验收不通过时,可以就该情况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因规划验收不通过,造成损失或构成违约的,可以在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

2、物业公司违规接管新建小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部《物业承接验收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违规接管新建小区的,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交房情况来主张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其核心利益表现于可以对物业费缴纳起算时间进行重置。

3、鹭湖宫的物业为什么愿意或者不得不接管本不应该接管新建小区?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且因为不是开发商和物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因此也很难给出准确的回答。但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同为置信旗下子公司,属于兄弟关系,所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但目前看来当哥哥的开发商绝对是把当弟弟的物业公司给坑了,而且弟弟不仅不敢言还不敢怒;(2)对于国色天乡这个大片区而言,涉及国色天乡乐园和鹭湖宫两个板块,因此置信在开发这个片区时,对片区的开发进行了统筹的考虑,即房地产开发方面交由川信及其控股的国旅公司负责(尽管部分片区的开发商最后是有成都置信集团直接参与的),而物业管理及运维等方面交由合达联行负责。面对如此巨大的体量,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是可遇不可求的,由是,也就不难理解大片区之下个别小片区间可能存在的某些睁只眼闭只眼的违规操作了。只是目前看来,这些“小”问题并不小,且牵连成片,或将影响到一个甚至多个公司的口碑问题了。所以,在此,本文第一次真正扣题,即开发商抛弃了信义和手足之情,陷自己的兄弟物业于泥沼之中。当然,后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又舍弃了自己的形象和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口碑,转手将各种不利转嫁于全体业主的身上。

4、为什么开发商敢如此牛逼?
(1)置业者中,外地业主占大多数;
(2)且多数业主权利意识淡薄或不熟悉法律;
(3)想维权的业主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找不到合适的方法和路径;
(4)有思路也知道该如何维权,但没时间;
(5)观望者多,总希望别人牵头,自己坐享其成;
(6)实际维权者中,不少是胡子眉毛一把抓的人,处事抓不准核心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

5、谁能帮大家?
本站现与鹭湖宫业主自治委员会业主维权指导中心合作,密切跟进宫内相关维权事件。如果您需要吐槽或咨询,请发图文资料至:yzwq12315@163.com,我们将整理后择时发布。但请注意留下您的联系方式(电话、微信,QQ等均可),以便我们进一步跟进事件或核实问题。同时,如果您懒于发送邮件,您也可以通过关注本站以后,并在首页左下角“键盘”处点击进入对话模式,轻松发语音、图片、文字等资料。但别忘了,同样需要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具体关注方式,长按如下图片,扫二维码即可。

发表于 2016-10-2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鹭湖宫问题剖析——第四篇:被愚弄的业主
http://www.mala.cn/thread-14031153-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发表于 2016-10-26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发表于 2016-10-2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水了

发表于 2016-10-26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关注,求扩散,求维权

发表于 2016-10-2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是这样,去年合能锦城所谓验收检查时,明目张胆水泥地上直接铺草皮,领导们来时,业主指出,领导们笑笑视而不见,现在交房一年多,开发商直接把仅有的人行道边的绿化条开始硬化,直接出售给商家使用,你去投诉,卵用没有。看看我的维权贴你们会有感悟的,会少走冤枉路的,破坏绿化带的事情一样的存在。。。。。。。。。。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page=6#pid64828139

发表于 2016-10-2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风筝的人99 发表于 2016-10-26 13:26
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哇塞!简直不敢相信…………………………

发表于 2016-10-2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gogo12345 发表于 2016-10-26 13:53
求关注,求扩散,求维权

不要扩散到强国论坛 新加坡  凤凰卫视 和中纪委网站哦

发表于 2016-10-2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发表于 2016-10-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置信

发表于 2016-10-2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借宝地吐个槽,我就是其中一个比较倒霉的业主。以前也经常在网上看到这种事,从来没有想到有一天会自己遇上。
今年上半年接到朋友通知说楼下有一个庞然大物违建,吓了一跳。赶紧入业主群查看,民怨沸腾!然后打电话给当时的物业经理(真想把他大名报上来)询问情况,他各种好说,说已经通知了相关部门(规划局),他们也在努力和维权业主沟通,他们也想小区里干干净净,让我们业主物业一起努力。当时有业主和我说他就是一个骗子,我还不相信,毕竟违建越大越醒目,其他业主有样学样的时候,物业会很难管理。物业公司隶属置信旗下,据说这是一家一级物业公司,提供高端物业服务的。原先购买这个楼盘的所有原因信任这家顶级物业公司也是一个原因,事实证明这就是一个笑话。

但是后来朋友咨询过来发现规划局根本没有接到通报!!我非常愤怒,觉得自己被骗了我一直乖乖的在等他们的消息。后来大概业主投诉太多,终于惊动了有关部门,规划局终于来到现场核实。 这下面就越来越精彩了。规划局来了之后,说主体亭子面积太大,他们已经无法做出处理意见,需要协同房管局一起给出处理意见,需要核实一楼业主的小区范围,是否侵犯公共绿化等等。  但是上述问题,我就再也不知道后果怎么样了,有关部门是否过来联合处理了,最后给出什么意见,我努力从物业规划局了解,到今天都没有任何结果。

还有一个精彩小环节,规划局对一楼业主搭建的阳光房给出了违建整改的通知。规划局责成他们拆除,是不是很严厉?我们当初都是欢欣鼓舞的。 但是其实根本没啥可以拆的,阳光房当时还没有搭出来,于是一楼业主继续动工,做成了一个称为雨棚的东西,就是只有顶部,没有四周封闭。规划局对上面有了交代,物业对业主有了交代,一楼业主非常开心的继续动工。happy ending, 是我们中国人最喜欢的结局。
以上是五月份的事情。

今天我太无聊打电话问了一下规划局这件事情到底如何了?规划局的一位监管部门负责鹭湖宫片区的领导和我有一段对话,总体就是这事不要来找规划局,在我被忽悠的云里雾里之后,我问这位领导?到底什么应该找规划局呢? 他非常不耐烦的和我说,阳光房归规划局负责,但是已经改成了雨棚,而雨棚不是规划局负责的,主体大亭子(大家可以看前面的亭子)不是规划局负责的,水池不是规划局负责的,我问那规划局管什么?回答我管在小区里建房屋!

另外还想称赞一下这位规划局领导的警觉性,因为我听不懂他的四川话,我找了一位四川朋友翻译,他非要听我朋友的声音,我说为什么?他立刻挂断我的电话。
我第二次拨打,他听到我朋友声音了,就放心说了上面的话。

另外,我还想称赞一下他对本部门同事的团结友爱精神,我问这些都不是你们负责,那么验收总是你们负责的,验收造假总该你们负责了吧?他立刻非常善良的制止了我希望到规划局验收部门询问情况的请求,引导我去拨打政府热线去投诉,还非常好心的给了我一个政府投诉电话。

不过他对房产局和万春镇的人民政府就不太好了。据说万春镇的人民政府去看了现场,已经责成物业和业主改造,并给了规划局和房产局发了正式公函,我询问是不是有这事的时候,他说了一大通,我基本听懂他的意思就是有多部门协管,发就发吧。

还有,谢谢他第一次挂断我电话,所以第二次电话我录了音。

我想说,我真的只想做良民!!

发表于 2016-10-2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位领导的最后一句话是说,他很忙,请我不要在耽误他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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