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儿童不会报警,大龄儿童不敢报警”,这就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的现状。业内专家建议,建立社区早期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筛查具有家庭暴力高风险的家庭,并采取相应措施,才能消除风险因素,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打破法不入家门,真正落实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是关键。(5月30日《法制日报》)
http://mmbiz.qpic.cn/mmbiz/y929MwiadybPiaicbicmyDHWBjyms85M5ZsU5sTC8mXISBCEU21uiaqRUEj7uOD4R50Pg9zHAibcP0bPbupbdkgD9aeA/640?wx_fmt=pnghttp://mmbiz.qpic.cn/mmbiz/y929MwiadybPiaicbicmyDHWBjyms85M5ZsUT193ibaFtXAeqCa1cTrE1iaicNNazqKibbrF53gzic9Oke6FVhYC1PejO9g/640?wx_fmt=jpeg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维护留守儿童等未成年合法权益,需要细化国家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加以主动干预保护制度,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行动,把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制度等真正落实,打通最后一公里。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实施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落实家暴强制报告是关键环节。
强制报告制度连接规定到落实的最后关键一公里。“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对家暴行为负有监督和投诉的义务。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有效的监护照料、心理关怀、安全防护指导易出现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等问题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做出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加大。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难实际上就是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力,故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治安民警、社区管理人员等群体宣传反家暴法、推行强制报告制度最有现实针对性,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以便家暴现象得到及时处理。今年1月1日起,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今年2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由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曾遭亲生父亲性侵的11岁孩子小玲,其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司法处置监护人不当监护,关键在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未成年人利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间媒体报道的429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分析,认为儿童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其他人也多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通常不会主动报案,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同时,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存在难察觉、难介入、难干预的困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处置家庭暴力的核心是保护受害人的安全。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考虑到受害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特点,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带离受害人和护送到庇护场所的职责、民政部门兜底的临时安置职责尤为重要。同时,如果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还可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还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受害人,一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置。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