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毛诗香于2016年8月20日左右在天府三街855号锦城南府三期工地做工,被塔吊的钢筋砸伤腿部,当时接到通知赶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住院部9楼时,是一个姓梁的人告诉我说,放心没事,先把人医好,我问是不是他负责,他说是的,有什么事情都可以告诉他。后来因为动手术医院催款的时候,发现他不能做主,每次都是转述我的话给别人。在动完手术以后,一个姓高的经理与一位石姓负责人到医院就赔偿事情进行协商。
对方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告诉对方说没有特别的要求,按照政府的规定赔偿就可以了,我母亲是在工地上受伤的,这应该算工伤吧?而且大腿骨折动手术上了钢钉,这怎么说也属于工伤里面的九级伤残赔付吧?结果对方不愿意,告诉我说不用去说按照上面标准不标准的。你要按照标准赔偿那要求太高了。那次以后,对方再没有派人来医院看望个病人也再没有人联系过本人。而且一直没有支付病人的伙食费营养费。
住院初期,因本人是独生子女,家里父亲也已经去世,也工作原因无法在医院护理老人。所以要求对方为母亲请了一个护工,费用也是由对方支付的,但是两周前突然没有与我们打任何招呼把辞退护工,也不到医院解决相关事宜,现在医院就老人在那里孤零零的无人照顾。
难道我们农民工辛辛苦苦为了城市的建设风吹日晒,到了因为工作受伤受苦受疼痛以后去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百姓遇到这样的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做?不可能说开放商不管,然后老百姓就只有自认倒霉,总有个部门能管这样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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